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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二、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不起诉制度包含了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制度,其中真正能够体现起诉便宜原则的只有相对不起诉制度。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一定的制度性缺陷,而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则能有效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无法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仅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但是关于何为“犯罪情节轻微”,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立法上的模糊性必然导致其在实践中丧失可操作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程序繁琐,其适用率不高也可想而知了,这样也就无法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制度所具有的诉讼分流和非刑罚化的制度功能。


  

  相对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矫正效果存在区别,这表明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其独立的存在空间。与相对不起诉制度比较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较广,一般可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相对不起诉制度一般限制较严,很多相对不起诉案件仅适用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从矫正效果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有其优势。由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不起诉条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且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对被不起诉人即丧失了制约和监督,被不起诉人是否真诚悔过也就无从考察,同时被不起诉人因为没有受到一定的惩戒,其不但不会心存感激,甚至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应当受到处罚的,因而就不容易产生悔过心理,其人身危险性也就不会有效减弱或消除。附条件不起诉则有相应的不起诉条件和考察期限,嫌疑人必须在考察期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后方可享受不起诉的利益。因而,这里的附条件就是一种制约,对拟被不起诉的人进行的考察也有助于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避免其再次犯罪。


  

  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是应对我国犯罪高发态势的需要。我国一直面临着犯罪高发的态势,每年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逮捕并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人数呈大幅上升趋势,而与此同时,再犯罪率也居高不下。如此严重的犯罪形势必然给司法系统造成沉重的负担。因此,只有遵循司法规律的发展,实行诉讼分流,采取非诉讼化的方式来处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才能缓解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压力,实现有限司法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也才能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由此,在我国不起诉制度适用率不高的情况下,探索、引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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