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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怎样的习惯法研究?

  

  一


  

  习惯法研究是一种跨越法学和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交叉学科研究。


  

  习惯法研究是法学的研究。这是因为习惯法研究主要关注习惯法对民族和社区秩序建构的具体作用。从这一问题出发,至少可以引伸出这样两个问题:首先,习惯法是什么?其与国家法是什么关系?其次,习惯法是如何塑造瑶族社区的秩序的?对于习惯法的定义,高其才教授认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3]此定义与长期以来中国法理学界对习惯法的主流界定是不同的。主流界定认为“习惯法反映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4]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习惯法到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还是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如果从唯法律的研究角度出发,这样的辩论是无法展开的。习惯法植根于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中,因此回到具体的社会文化场域中,这样的问题才有得到解答的可能。高其才教授对瑶族习惯法的法学角度的研究正是在这样的一种理论视角下展开的。有关瑶族的历史和文化、瑶族习惯法的产生和发展脉络、瑶族社会组织、瑶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习惯法观念等内容在该书中展开了较大篇幅的探讨,使瑶族习惯法的本质性问题能够更好的在瑶族社会和文化之中体现出来。


  

  习惯法研究是民族学、人类学的研究。这是因为有关习惯法的研究往往需要将习惯法放置于一个民族或社区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加以考察;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建立在完整的民族志基础上;同时需要有田野调查、参与观察等方法的综合运用。高其才教授的这一着作从根本上都体现了这些要点。高其才教授对自己的研究视角进行了较为科学的定位,在导论部分有一段话他这样写到:


  

  瑶族习惯法是客观社会历史环境的产物,有其客观性,然而研究者有其主观能动性,有其主观偏好和个人兴趣,也会受到一定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在瑶族习惯法的思考中,正确处理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关系对于科学地研究瑶族习惯法具有直接关系。一方面,我们需要对瑶族习惯法怀有同情的理解,对瑶族习惯法富有感情、充满关爱是关注、研究的动力,人为的努力有其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恰当地、内在地表达情感,避免个人价值观的强化和泛化,尽量排除时代意识形态的干扰,才能保证瑶族习惯法研究的科学性。我们应当尊重瑶族习惯法的客观存在和自然流变,尊重瑶人的辛勤劳动和创造,而非主观图解、率性之为。(1)(P14-15)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高其才教授在研究之初对如何正确把握自己所持的“他者的眼光”具有较好的把握,而这也为整个研究奠定了方法论的基础。另外,高其才教授对20世纪50年代的瑶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进行了全面的整理,还在2004年4月至2006年12月间,先后五次前往广西、广东、湖南三省的十多个地方进行了亲自的田野调查,为研究的开展准备了充分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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