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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


肖晚祥


【摘要】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诉机关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
【全文】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最常见的一种金融犯罪,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据统计,上海法院受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为178件(2006年)、235件(2007年)、379件(2008年)、651件(2009)年、948件(2010年),分别上升32.02%、61.29%、71.76%、45.62%。而其中90%的案件又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随着犯罪数额的增长及金融部门金融管理及金融活动的创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加以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往往牵涉到几个不同的数额,恶意透支数额即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具体来说,持卡人透支的原始钱款即为本金,在透支期间需要支付利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归还,还需要支付滞纳金。恶意透支的数额究竟以本金计算还是包括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以及在持卡人归还了部分钱款的情况下,本金和利息、滞纳金如何确定,均存在疑问。实务中,有些银行允许持卡人归还透支款的一部分作为最低还款额,且只对最低还款额进行催收,那么恶意透支数额究竟应当以最低还款额计算还是以透支总额计算?有些银行还允许持卡人对透支数额分期付款,对于已经透支但分期付款期限还没有到的数额部分是否计入恶意透支数额?这些问题亦均存在争议,需要我们仔细研究。


  

  (一)恶意透支数额是否包括本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本金和其他费用如何计算


  

  对于恶意透支数额究竟是仅指本金还是既包括本金又包括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例如,王某办理某银行信用卡后连续多年正常使用,其后无力归还透支款,未归还本金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另查,王某正常用卡期间归还的欠款本金、利息和手续费合计已超过办卡至今所有透支本金总额。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金额应根据透支本金认定,持卡人归还的钱款也应视为对本金的归还,若累计归还数额超过累计透支本金,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银行通过账务处理优先将持卡人还款支付利息及费用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用卡协议提供透支服务并收取利息和费用等,系法律保护的合同行为。因此,持卡人有义务归还利息和费用,支付的上述费用不能视为对本金的归还。实践中,即使累计还款总额超过透支总额,仍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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