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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共犯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王志远(1977-),男,山东昌邑人,吉林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注释】区别于犯罪的方法形态,与具有典型意义的既遂犯罪相对应的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则被称为犯罪的“阶段形态”或“过程形态”。参见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71页。
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丁二人,由甲杀丙,乙杀丁,此时甲乙二人均单独符合了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直接适用分则来处理甲乙二人的刑事责任是不合适的,因为甲乙应该共同地对丙丁的死亡负责任,对比刑法分则归责原则不能给以说明的。
英国法律委员会(The Law Commission)在其建议的刑法典草案当中,开始偏离派生责任原则而走向独立责任论。参见[英]乔纳森·赫林:《刑法》(第三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页。
其法律依据是英国《197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 1977)第5条第7款。
其制定法依据是英国《1980年治安法庭法》(Magistrates''Counrts Act 1980)第45条第3款。
根据英国《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61)第4条规定,教唆谋杀罪可以判处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在过去的40多年里,美国大部分州都在《模范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刑事法规。尽管这一法典是由律师和法官组成的私立机构——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所编写,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鉴于其一般原理已被许多州所采纳,我们对美国共犯制度的介绍将较大程度上以此为标准。
过去曾经认为共谋妨害风化的也是普通法上保留的共谋犯罪类型,但是最近看法发生了变化:妨害风化在其本质上被认为是一个犯罪,因此共谋妨害风化也被视为是制定法上的共谋罪了。[英]迈克尔·杰斐逊:《刑法》(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页。
根据《模范刑法典》第5.05条第3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实施犯罪行为或实施最终导致同一犯罪既遂的行为而被认定为一个以上的不完整罪。
谋杀罪除外,在谋杀罪当中,事后从犯的最高刑是终身监禁。
《1967年刑事法》第4条第1款规定:若一人犯应受逮捕之罪,其他人明知或者相信行为人犯有该罪或者其他应受逮捕之罪,无合法授权或者合法理由,故意阻止对行为人的逮捕或者指控的,构成犯罪;第5条第1款规定,若一人犯应受逮捕之罪,他人明知该罪或者其他应受逮捕之罪已发生且持有对该罪的起诉,认定有重要帮助的信息,而不披露该信息,并因此接受或者同意接受报酬(该报酬不是该犯罪引起的损失或者损害的补偿,也不是对该损失或者损害的合理赔偿),则应当经起诉程序判罪,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请参阅谢望原等译:《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主动要求报酬,则根据《1968年盗窃罪法》构成更为严重的勒索罪(blackmail)。请参阅谢望原等译:《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该法第8条规定,任何人帮助、教唆、引诱他人犯罪或者促使他人犯罪,都应当被指控并以主犯的责任加以处罚。
根据《模范刑法典》2.06之(1)的规定,间接正犯被作为正犯的一种情况。
在美国刑法当中,应当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情形除同谋犯之外,还包括具备可责性的前提之下引起不知情或无责任的他人的实行行为、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等情况。
根据美国学者的介绍,普通法上要求的“先主后次”的从属性原则目前在一少部分州仍然被适用着。参阅[美]Richard G.Singer、john Q.La fond:《刑法》(注译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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