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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共犯制度研究

  

  关于共谋罪的处罚,起初英美刑法采取的是不考虑目标犯罪的危害性而设定绝对的有期徒刑的原则,并且作为普通法上的轻罪,由法官自行斟酌决定惩处。在英美现行法律当中,某些特殊情况下,共谋罪被作为重罪处理,甚至共谋罪所受的处罚可能超过实质犯罪的处罚。根据英国《1977年刑事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实质犯罪或者实质犯罪之一是“谋杀或者适用谋杀罪之刑罚的其他犯罪、可以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应当经公诉程序判处监禁但没有最高刑期的犯罪”的,共谋实施这些罪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根据英国《1987年刑事审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1987)第12条的规定,对共谋欺骗的最高处罚是10年监禁。而在美国现行法当中,各州之间关于共谋罪的处罚原则规定不统一,有的不管目标犯罪是什么而径直将共谋罪规定为轻罪(misdemeanor);有的不管目标犯罪是什么而为共谋罪设立了固定的最高刑罚水平;有的州根据目标犯罪的不同类型为共谋罪设定了不同的最高刑。{10}美国《模范刑法典》对教唆犯的处罚采取了与教唆罪一样的等价处罚一般原则,即除了共谋之目标罪是要被执行死刑的犯罪或者是一级重罪之外,对共谋犯按照二级重罪惩罚外,其他共谋罪之刑罚与被教唆之罪的惩罚一样严重。在当前美国司法当中,通行的做法是:或者采取设定比目标罪轻的刑罚,或者遵循美国《模范刑法典》的政策选择。


  

  从理论上讲,参与犯构成教唆罪或者共谋罪并不受实质犯罪是否被实施的影响。{3}410,438因此,教唆罪、共谋罪与实质犯罪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就成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换句话说,一旦被告人实施了教唆或者共谋行为,他/她就构成了教唆罪或共谋罪,但如果被教唆者实施了实质犯罪或者共谋的目标犯罪被实施,则他/她又构成了实质犯罪的共谋犯,甚至是实行犯。这时未完成罪应当被吸收至实质犯罪之下处理,不再独立适用,还是应当数罪并罚?这就是问题所在。对于这一问题,并罚原则(cumulative punishment)占有较大的市场。在当前的英国刑法实践当中,教唆罪、共谋罪与实质犯罪可以被同时起诉处罚。{9}371,375在当前美国绝大多数司法区域,共谋是一个实质性的罪名,因此不同于教唆罪和未遂罪,不能够被目标犯罪所吸收。理由简单明了:共谋罪处罚的行为是对犯罪的协议(Agreement),是协议目标实施的开始;而目标犯罪处罚的是贯彻目标犯罪的单独行为。因此一般而言,共谋者可以被同时认定为共谋罪和目标犯罪,并且将两个犯罪的刑罚连续执行(consecutive)。{4}289-290这样的处理原则被批评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审判,因此遭到法官和学者们的反对。英国法律委员会认同了这些反对理由,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由控诉方向法官说明合并为一罪的理由,如果不能够说明合并的合理性,就只能对实质犯罪与共谋罪择一起诉。{5}而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第1.07条第1款b项的规定,明确禁止对一罪的未完成罪和完成形态同时定罪。也就是说在既有教唆或者共谋又有实质犯罪之时,不应当同时认定处罚,而应当以实质犯罪吸收教唆罪或共谋罪。但是,根据《模范刑法典》的起草者们附带在相关条款之后的评论,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教唆和共谋具有多个目标行为,只有部分目标行为得以实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同时被认定犯有一项实质犯罪和另一项实质犯罪的共谋罪或者教唆罪。[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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