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美刑法共犯制度研究

英美刑法共犯制度研究


王志远


【摘要】从制度外观和制度内涵上看,英美刑法中的共犯制度可以被视为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于大陆法系区分制共犯制度立法,英美刑法对于未导致实质犯罪的参与犯按照未完成罪来处理,对导致了实质犯罪的参与犯则按照狭义的共犯制度来处理。在“如何设定参与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这一视角下,被归属于未完成罪的教唆罪、共谋罪和狭义的共犯制度构成了英美共犯制度的整体架构。
【关键词】区分制;教唆;共谋;狭义共犯
【全文】
  

  一、英美共犯制度的宏观解读


  

  在现代刑法观念当中,对于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样态有典型与非典型之分。一般而言,单独犯罪被理解为典型形态,设定惩罚犯罪之直接标准的刑法分则就是以单独犯罪为标准加以规定的。相对于单独犯罪,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就是一种非典型的犯罪形态,理论上称之为犯罪的“方法形态”。[1]共同犯罪情况下,加功于犯罪事实的犯罪样态有“实行犯”与“参与犯”之别。在自然意义上,“参与犯”犯罪样态可以具体划分为犯罪的分担、犯罪的并行、教唆、帮助、利用、参与共谋、组织、策划、指挥等不同的类型。这些参与犯样态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符合刑法分则具体个罪犯罪构成要件当中的实行行为类型,犯罪的分担情况下则可能出现不能适用刑法分则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的情况,[2]因此需要设计共犯制度来解决参与犯的处罚根据和处罚原则问题。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为“参与犯”设定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是所有国家共犯制度的目的所在。由于对“参与犯”样态的理解不同,出现了明显不同的解决方式,进而导致了不同的共犯制度模式。大陆法系刑法学者一般认为,世界范围内明显存在着的共犯制度模式有两种相互对立的基本区分,即正犯与共犯区分体制和单一正犯体制。英美法系的共犯制度属于其中的何种共犯制度模式,抑或是上述两种共犯制度模式理解之外的特殊制度建构,这是正确理解英美共犯制度的一个前提。我们首先需要在一种对照的语境下明确其各自的制度内涵,以便为理解英美共犯制度模式提供参照。


  

  从制度外观上来看,区分制模式之下的共犯制度在总则中设专章规定专门适用于“参与犯”样态的处罚条件,甚至是专门的处罚原则;而与之相对应的单一制模式之下,直接将“参与犯”样态包容于刑法分则的类型化行为当中,以获得与犯罪的直接实行者相同的定罪依据,总则中仅针对“参与犯”样态设定特殊的处罚原则。从制度内涵上看,区分制与单一制共犯制度模式的区别根源于对“参与犯”样态与刑法分则规定的类型化实行行为样态(理论上将其称为实行犯或正犯)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一般而言,在区分制的共犯制度模式之下,“参与犯”样态(理论上将其称为广义的共犯)与正犯被划分为两个鲜明对照的犯罪类型,二者不仅异其行为态样,更异其责任根据。在这一理解之下,正犯的成罪条件及其处罚原则已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而共犯则必须在立法上单独规定其成罪条件和处罚原则。对于上述问题,单一制共犯制度模式的理解恰好相反,认为所有对于犯罪事实的加功,其不法内涵,均具有同等范围之价值,{1}因而正犯与共犯的行为样态和责任根据无需区分。如1902年挪威刑法典没有对共犯设立专章,根据起草该法典的库林斯查理亚大学的格茨教授的看法,单独犯与共犯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因而没有必要专章规定,仅仅在第一篇总则第五章第58条“刑的减轻以及加重”中作出规定就可以了。{2}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