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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中国问题及程序上的应对

  

  在中国现实语境中,以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之博弈为指向的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并未呈现为主流。在本文开头所提及的诸多个案中,在媒体与司法冲突的表象之下,媒体与行政权力的较量显露峥嵘。对于这一中国特有现象的发生机理,可做如下解读:一方面,这是日趋成熟的市民社会向政府进行公共问责的体现。媒体更加自觉地承担起监督公共权力的社会责任。在挑战强大“利维坦”过程中,媒体要承担更大的压力、面临更大的风险,有些风险便以诉讼为裁体将媒体或媒体人卷入矛盾中心。另一方面,这是行政权借助司法权化解政治危机的路径。行政权作为司法背后的推手,通过针对媒体的诉讼程序寻求其正当性基础。行政权选择借助司法权消除负面新闻的社会影响、恢复公信力,说明司法权在形式上已具备了区别于行政权力、对纠纷进行独立评价的功能。即便是滥用权力的官员,要达到报复性执法的目的,也要通过法院审判披上合法性外衣。这说明形式上独立的司法,已经具备了起码的社会正义的符号意义象征功能。


  

  不论从属性的同质性,还是功能的可整合性上,媒体与司法都具备合作的可能。“在一个传媒与司法的功能分化较成熟的社会里,由于二者相互间的规约和支持构成了一种可以称得上功能互补的状态,从而使它们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获得了充分的现实性。”[7]我们不能以中国现有的媒体与司法冲突,来排斥一种以两者合作为基础的制度构建。媒体主要通过主导社会舆论来引导和影响人们行为;司法通过主导法律实施来直接约束人们行为。司法在实现法律正义过程中,必然包含了对媒体行为的保护;媒体在舆论传播中,也自然会对司法正义予以肯定和支持。在行政权还缺少必要规制的社会,媒体与司法承受着相似的压力与风险。在与行政权的现实对抗中都还不够强大的媒体与司法理应成为同盟。法官的职业风险要通过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来化解,媒体可以通过舆论引导对司法体制改革推波助澜;而司法在其可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则能够直接对媒体进行保护,降低媒体人的职业风险。


  

  在媒体人作为被追诉者的刑事案件中,一方面,与所有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者相同,他需要对抗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器;另一方面,媒体人因新闻报道而触及权力雷区所承担的职业风险,在刑事诉讼中被进一步放大——刑事责任是对公民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媒体人承受的可能是国家追诉权和其职业行为触动的行政权力的双重挤压。在刑事诉讼的场域中,媒体人巨大的职业风险只能依赖公正的司法来消解。近来频发的记者被抓案件,说明司法对媒体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现实需要。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客观中立的裁判者,通过对国家追诉权的制衡,实现对被追诉者的保护。刑事诉讼为司法保护媒体创造了必要的程序空间。即使在面对行政权压迫的情势下,刑事诉讼过程仍为司法保护媒体提供了某些能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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