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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中国问题及程序上的应对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中国问题及程序上的应对


徐阳


【摘要】法治发达国家在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制度安排中,体现了司法对媒体最大限度的尊重和宽容,力求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之间的价值平衡。在中国,不成熟的传媒与独立性不足的司法,共同面临着强大行政权力的干扰。司法应为媒体提供保护是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特殊问题。刑事诉讼程序应为被追诉的媒体人提供如下司法保护:以变更司法管辖规避媒体被追诉者的诉讼风险;以构建审前司法裁决机制为依托实现对被追诉媒体人的保护;强化上诉审对媒体被告人的程序性保护功能;运用司法裁量权实现对媒体被告人实体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媒体;司法;新闻自由;公正审判;司法保护
【全文】
  

  一、问题的引出:不尽如人意的传媒与司法关系


  

  2008年末网络上一则山西太原检察机关进京抓记者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报道,涉案的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涉嫌在新闻报道中收受贿赂,因此被她报道新闻发生地的检察机关以受贿罪采取强制措施。任何有理性的读者都能在网络对事件平淡的描述性报道中读到一种文本背后的弦外之音——报复性执法已经成为高悬于新闻记者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在2008年,这一案件已不再是“新”闻。媒体披露的多起类似案件,让2008年又多了些许“记者蒙难年”的悲壮色彩。[1] 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因采写《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而被3名西丰警察以涉嫌诽谤罪抓走,后朱文娜的指控被撤销;2008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第一财经日报》北京产经部主任傅桦提起公诉;12月1日北京《网络报》首席记者关键在太原失踪,12月15日,河北张家口警方致电关键家属,称他涉嫌受贿被拘留;12月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景剑峰涉嫌窝藏罪、妨碍公务罪及受贿罪案件在山西吕梁市临县法院开庭审理。《南方周末》在报道中称,这数起案件中均涉及到“案中案”,涉案记者所采写的新闻报导都触及了地方利益或权力核心人物。


  

  在记者被抓案件频频见于媒体报端之前,曾出现过多起记者“被封杀”事件,(注:例如:2002年7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因涉警报道问题而向兰州晨报、西部商报等六家当地报刊发函,表示这六家报社的16名记者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待,理由是这些记者的报道“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又如,2003年11月12日,广东省人民法院向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下发了《关于禁止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庭审活动等通知》。根据这份通知,六家报社的6名记者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被禁止到广东省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审判活动。)媒体因采写报道而被以侵犯名誉权诉至法院、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注:例如:1998年深圳福田法院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并获得胜诉。参见冷静:《从法院状告新闻媒体谈起》,《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尽管仅凭媒体一面之词和不完整的个案信息无从判断这多起事件中争端双方孰是孰非,但2008年多名记者被抓似乎让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媒体与公共权力的冲突已呈现出显性态势,个案诉讼过程中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正是这种冲突不断激化的表征。而我国当下媒体与司法的对峙紧张状态绝不是和谐的法治社会中两者理想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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