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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立法重大疑难问题探析

  

  (三)有限干预原则。立法界定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与职责,固然需要突出市场优先原则,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但并不等于要彻底否定政府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干预,提倡信奉所谓的“斯密信条”,任由“看不见的手”来指挥和调控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效防范和规避市场失灵的根本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政府高举“宏观调控”的大旗,积极稳妥地介入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信用体系建设,但政府干预过度会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道而驰。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用体系的建设最终呼唤的是有限政府或者政府的有限干预。有限政府是相对于全能政府而言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做什么远比它的规模大小重要得多。为此该学说全面分析了全能政府的弊端,阐述了实行有限政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其中蕴含着许多合理的成分。是值得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加以深入研究和推广运用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一个有限和有效的政府。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建成一个好的信用体系,没有这样的政府就会导致一个坏的信用体系。鉴于目前我国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介入大多太深,不仅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市场失灵问题,而且还导致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政府失灵,所以进行信用立法,合理界定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与职能,必须强化和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科学而准确地规定政府介入的范围与程序。


  

  (四)公平公正原则。政府应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为此,有以下两大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首先是应当禁止政府自办征信公司和直接参与征信服务。其理由如下:一方而,政府办征信,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某本原则。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也不能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若如此,往往会导致有的企业(包括征信公司)有政府背景,有的企业(包括征信公司)没有政府背景,这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竞争。另一方面,政府自办征信,最终会引发“政府失灵”,很容易把自己的利益与自办征信企业或者某些圈定的征信企业的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利益政府。显然,一个深陷于利益瓜葛之中的政府绝对不可能是公平公正的政府,这样的政府是很难发挥其规制、协调和裁决功能的,也是很难达到政府干预信用市场建设之理想目的的。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不仅要求政府在各个贸易成员国之间保持公平和中立,也意味着对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一视同仁。由此可见。推动政府从利益政府向中立政府转化已经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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