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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立法重大疑难问题探析

中国信用立法重大疑难问题探析


吴国平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社会信用立法中的疑难问题,从立法界定政府职能的必要性,界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职能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职能的具体设定等方面,对我国信用立法予以了深入研讨和分析。
【关键词】信用立法;政府;社会信用体系;职能定位
【全文】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作基础,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的创设,则必须要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个人的积极参与,也需要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更需要政府职能与作用的充分发挥。近十余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并掀起了区域性、行业性信用体系建设的高潮。但是,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中,各级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过分强调了政府自身的力量,而忽略了培育和发展市场性力量和市场化机制,出现了不少错位、越位和缺位的行为。笔者认为,若想真正卓有成效地推进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除了政府要在实践中不断转化观念、转变职能、改变政府继续包办一切的思路之外,还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准确界定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能。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究竟应当怎样做才算合理。是我国信用立法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将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的研讨和分析。


  

  一、准确界定政府职能


  

  健全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形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建立严谨缜密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架构高度发达的征信服务组织,制定成龙配套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和形成廉洁高效的信用监管体系等内容。这样如此不仅需要市场的有效推动,更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市场提供动力与需求,而政府则提供牢固的保障。经验表明,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各自都在发挥着彼此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市场和政府作为两种制度安排,本质上都是为节约社会交易费用而发起的。政府这种制度安排,可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哪些方面比市场更有效率,成本更低?在哪里有比较优势?甄别并不是那么容易。因此,现实中就极易发生政府与市场错位的事情,而两者一旦发生错位,或者说政府行为一旦失范,就会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本,降低建设的效率,进而妨碍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与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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