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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控制的权衡

论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控制的权衡


徐士英


【摘要】由于通过企业合并进行扩张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因而企业合并成为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效应的最佳选择。但是,在增强了实力并确立了市场优势地位之后。企业往往通过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排挤压榨其竞争对手,破坏自由竞争市场规则。企业合并这种增进社会利益和损害社会利益的双重效果成为各国反垄断法权衡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的核心内容。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企业合并现象已经成为灼热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控制
【全文】
  

  正确理解企业合并是对其进行法律控制的前提。竞争法(反垄断法)意义上对企业合并的解释要比商法宽泛得多,它不仅包含资产转移型的合并,及公司法上所规定的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还要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实现市场力量集中之目的的行为。可见,竞争法中关于企业合并的界定的重点并非在于被合并的企业的法律人格的变化。而在于企业合并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市场经济力量的集中和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关注合并后是否创设或强化了市场支配地位。正在制定中的我国《反垄断法》(草案)[1](以下简称《草案》)对企业合并第一次作了较为全面的界定。虽然《草案》并没有延用各国关于“企业合并”的通用名称,而是采用了“经营者集中”的提法[2],并将其定义为“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以及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多个其他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的控制权”。


  

  一、对企业合并进行竞争法规制的意义


  

  (一)企业合并控制的基本理论


  

  把企业合并纳入反垄断法调整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保障。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20世纪早期比较重视对市场结构的控制,而中期开始转向对滥用市场控制力的禁止。使“反托拉斯法反对的是动词的垄断(monopolize)而不是名词的垄断(monopoly)”[3]。但对于反垄断法目标的再次审视引发了对企业合并控制的又一次重视,市场力量过度集中带来的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维护等的考虑,使反垄断法在效率目标和社会公平目标之间徘徊,因为“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保护的也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4]这样的争论对各国反垄断法控制企业合并产生很大影响,中国自然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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