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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活动与金融犯罪相关问题探析

  

  (二)民间借贷的成因


  

  民间借贷是历史、文化和现实因素等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成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一个区域的地缘因素、商业文化和传统渊源,一般对当地民间借贷活动具有深远影响。在江浙地区和福建一些民营经济起步早发展快的地方,民间借贷活动体现出支持资金使用者创业和发展壮大的现实功能,促进和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始终存在,每当信贷紧缩和经济形势波动时,资金使用方的需求势头更加强劲。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国沿海地区的外向型经济受到极大冲击,有些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或者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困境时,被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拒之门外,资金需求转而通过民间借贷的融资渠道解决。


  

  第三,我国贷款市场发育充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严格而程序繁多,提供的金融服务严重滞后于现实需求,特别是农村企业融资更为困难,农信社力量有限,其他县级金融机构往往没有决定贷款的权限。


  

  第四,投资渠道匮乏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资金基础。当前社会上的投资和理财的方式十分有限,居民手中拥有的闲置资金或者存入银行获取低利息收益甚至面临通货膨胀的风险而贬值,或者是冒着风险投入股市和楼市,这种情况下资金拥有方希望灵活处置大量的闲置资金,这部分资金则成为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无形中促进民间借贷进一步活跃。


  

  第五,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往往具有契合点。一是民间借贷较之其他的融资渠道交易信息高度对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借贷期限和借贷利率,交易成本低。二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企业规模小的商户从事的行业往往有周期或季节要求,需要通过短期简便的手续融资。三是多数民间借贷交易还具有依托人际关系(熟人居中担保)的隐性担保机制,交易主体本身是亲友或者通过中间人介绍而达成借贷交易。考虑到个人的信用名誉和亲友的利益,债务人即使在经营失败时也不会废债逃匿,客观上降低了借贷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四是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民间借贷活动本身在不断发展完善。


  

  (三)民间借贷的现状


  

  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国家信贷政策的导向将直接影响民间借贷的发展,在开展民间借贷业务的信贷机构获取合法地位之前,民间借贷等融资活动的发展前途不容乐观。在紧缩的贷款政策下,长时期限制民间融资,实际上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间接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不论是从社会体系还是法律体系角度评价,民间借贷都不应受到歧视性对待。国家权威部门曾作出明确表态,表示“出于对产权的尊重,国家应当给资金拥有者以运用资金的自由。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资金造假的同时放松资金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己决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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