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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生法制的合宪性调整

我国优生法制的合宪性调整


王贵松


【摘要】近代优生学勃兴于20世纪初,随后迅速应用于法制之中,并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归于沉寂。优生学自20世纪20年代传入我国,1950年之后日益付诸我国立法,形成了消极的优生法制。在我国,虽然优生法制已形成了从禁止近亲和患有不宜结婚疾病者结婚、绝育、出生前诊断到堕胎等一套过程化的优生措施,但这些措施不仅与婚姻自由、生育权、人性尊严等基本权利相抵触,而且加剧了胎儿生命权与女性自我决定权之间的紧张冲突,妨碍了正确的残疾观的形成。我国现阶段应当在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营造宽容和负责的社会氛围的基础上,在人权价值观的指导下对优生法制作全面检讨。
【关键词】优生学;优生法制;残疾观;人性尊严
【全文】
  

  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是我国人口政策的两大支柱。国家通过计划生育来控制人口的数量,通过优生优育来提高人口的质量,国家希望对人口在量的管理的基础上,加强质的管理。计划生育是不得已的选择,优生优育却是我国积极追求的目标并形成了一套优生法制。本文旨在分析优生法制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在基本权利价值体系中对优生法制提出一点改革的建议。[1]


  

  一、引言:优生思想知多少?


  

  所谓优生思想,简言之,即主张防止不良子孙出生,保存优良人种。优生思想源远流长,中外皆然。优生思想冠以“科学”之名肇始于英国科学家高尔顿。高尔顿受“生物进化论”的影响,相信“进化论”和“适者生存论”亦适用于人类,提倡运用自然科学的技术成果实现优生思想并开创了优生学这一新学科。[2]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优生学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国,1920-1940年形成了优生学应用的高潮。而在德国,优生学则成为纳粹的杀人工具,这也成为优生学挥之不去的阴影。


  

  概观优生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3](1)主张人有优劣之分。优等人值得生存,而劣等人不值得生存。(2)主张采取措施改变现实,促进优胜劣汰。一方面努力使具有积极价值者更强、易于生殖,增大优良资质,这被称为“积极优生学”;另一方面,尽可能排除负价值、减少劣等资质,这被称为“消极优生学”。(3)主张“遗传决定论”。重视遗传形质,认为优与劣的资质与生俱来,亦可谓“生物学决定论”。与“遗传决定论”相对立的是“环境决定论”,“遗传决定论”重视的是生,“环境决定论”重视的是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优生学从人种差别、阶级差别的意识形态以及压抑个人自由的强权政治中解放出来,在剔除了种族主义,结合了遗传学的新发展之后,新的优生学以某种中立、科学的面貌仍然存在于今天的世界各地。新、旧优生思想在技术、法制等各个角落仍有一定的体现,在东亚地区表现得更是明显。


  

  二、国外优生法制的兴盛与沉寂


  

  本文所称的“优生法制”,是指以优生思想为指导、以防止不良子孙出生和促进优良人种为内容的法律制度。与“消极优生学”、“积极优生学”相对应,也存在着消极优生法制和积极优生法制。消极优生法制以采取预防措施为主,防止不良子孙的出生;积极优生法制以改善性的治疗措施为主,积极促进人种的改良。当然,两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本文主要以消极优生法制为对象进行分析。这里不妨先以美国、日本为例,来梳理国外优生法制的演变轨迹。


  

  (一)美国优生法制的兴衰


  

  美国的优生运动始于19世纪末,应用优生学在各州也较为发达。1907年3月9日,印第安纳州率先制定了绝育法,对惯犯、强奸犯、白痴、弱智等推行强制性绝育。[4]1907年-1908年间印第安纳州共实施125次绝育手术,1909年印第安纳州绝育法因时任州长马歇尔的反对而暂停实施。之后内华达、华盛顿、爱荷华、康乃狄格、加利福尼亚、纽约等州相继制定了绝育法。而真正实施绝育法的仅有印第安纳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各州因恐怕绝育法与美国宪法相抵触而未予实施。[5]果不出所料,1921年5月11日,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裁定,该州的绝育法除了主张实施残酷的非同寻常的惩罚以外,还明显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剥夺了对当事人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6]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已有24个州制定了绝育法,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给优生法制蒙上了一层阴影。


  

  就在这时,美国第一例绝育案例——“巴克诉贝尔案”[7]——被提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24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对弱智群体实行优生绝育手术,以维护该法所主张的病人的健康和社会福利权。1924年,弗吉尼亚州少女加丽·巴克因被人强奸怀孕而被关入弗吉尼亚州癫痫病和弱智者医院,她的母亲爱玛也被关在这里,她们都被诊断为弱智。巴克的女儿出生7个月后也被诊断为弱智。因而,有关机构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要对巴克实施绝育手术。弗吉尼亚州决定以此案来试探一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看看该州的优生绝育法是否符合《美国联邦宪法》。案件逐级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此时正值美国优生绝育运动的高潮。192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可了弗吉尼亚州对弱智者实行优生绝育的法律。霍姆斯大法官代表多数法官发表意见认为,由于巴克是弱智者,她的后代可能不适合在社会上生存,因此可以在不对巴克造成身体危害的情况下对她实行绝育手术,以维护她本人和社会的福利。与其将来因堕落的后代的犯罪活动对其施行惩罚,不如现在就避免那些不适合在社会上生存的人繁殖后代。霍姆斯大法官指出:“三代弱智,已经足够!”之后,俄勒冈、俄克拉马州等诸多州均通过了类似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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