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解释限度新论

  

  三是西原认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基准应该限定在如下场合:一般人会认为:“如果那个行为按这项条文加以处罚的话,那么这个行为也按同样的条文加以处罚是理所当然的”。这实质上是一种事理上当然的当然解释。而当然解释之当然,是事理上之当然与逻辑上之当然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如果虽有事理上的当然,而缺乏逻辑上的当然,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因为这种缺乏逻辑上而只有事理上的当然显然是一种类推解释,这种解释应该予以禁止。况且,“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实际上表面上看来是一个客观标准,实际上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5}(P112),标准的模糊和无法把握,这也不得不值得思考。


  

  四是即使西原倡导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刑法解释的限度,但从西原所论述的日本判例来看,当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受侵害的国家、社会法益两相衡量时,有时解释采保护国家、社会法益而牺牲国民预测可能性之立场也未免不当。如日本的窃电案。


  

  可见,上述三种学说在探求刑法解释限度问题上,均有不完美之处:犯罪定型说强调的是形式的类型化,站在规范违反的立场,倾向于行为无价值论,由此忽略了犯罪行为法益侵害的特性。法文语义说强调的是概念的核心属性或最宽含义,但无法使命题的论理、规范意义更加明晰。[4]预测可能性说扎根于人性或人本主义,倡导国民的欲求、预测可能性是判定实质违法性范围的基准,这多少是对刑法伦理性的一种强调。而且,逻辑上当然的缺乏又容易使其滑向类推解释的边缘。


  

  但是有缺陷并不代表没有可资借鉴的功用。如果站在各自的角度进行思考,此三种学说仍有其各自的优点和借鉴之处。就犯罪定型说而言,犯罪定型说站在规范性的角度,结合刑法条文构成要件本身的特点,提出了客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刑法解释限度。从此意义出发,犯罪定型说可以说是三种学说中最具有刑法特色的学说;就法文语义说而言,法文语义说站在规范实证,更准确地说是概念法学的立场,强调从概念到规则,从逻辑到体系的学究式的推演,坚持了法学乃至法治最本质的方法;就预测可能性说而言,预测可能性说站在社会实证的立场,强调刑法解释的人文主义或人本主义的关怀,坚持了对法律解释实践效果的检验和考量。


  

  更进一步而言,刑法解释的限度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基准;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规则。刑法解释的限度并不是坐而论道建构价值,而是一种实实在在、客观、具体的标准。与法文语义说、预测可能性说相比,犯罪定型说以犯罪构成要件是不法行为的定型为依据,主张刑法解释的限度在于犯罪定型,体现的就是一种具体、客观的标准,将其作为刑法解释限度进行探讨无疑是正确的。而法文语义说和预测可能性说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却并不能体现刑法解释限度这一本质性特征,相反,它们只是分别作为刑法解释限度的逻辑分析工具和原则根据与理论支撑而存在着。就法文语义说而言,如前所述,法文语义说主要从形式逻辑—一概念属性的角度来进行解释、论证,强调将刑法条文所可能具有的最宽含义作为解释的限度,不过是概念法学在刑法领域的扩张,法理学在刑法学领域的延展而已。“这种在注释法学、评论法学和历史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概念法学,虽然力图寻求一种法律得以展开的逻辑基础和概念前提,不遗余力地挖掘、整理、提炼概念,并从概念出发推导法律,从而把法律当作一套纯然由逻辑展开的事物”,{6}(P42)但其在探寻刑法解释限度方面,充其量不过是一种逻辑分析工具,其在探寻刑法解释限度方面,作为工具性价值虽然显示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若将其作为解释的限度,对司法实务而言,不具有任何指导意义和约束作用,司法者对同一用语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立场做不同甚至相反的解释,其作为解释限度所应体现的客观性、具体性荡然无存,而被主观性、无限性所取代。况且,法文语义说强调的是法文的语言学意义,而没有结合刑法条文构成要件本身的特点,其作为刑法解释的限度不可能与刑法自身所真正追求的解释限度相吻合:法条语义说的功能一方面在于语言的分析工具,另一方面也只能解决法条的关键语词的意义和范围。对于整个法条的蕴含而言,法条语义无法单独完成刑法解释从形式合理性向实质合理性目标推进所赋予的任务。事实上,结合刑法条文构成要件的特点,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不仅要重视刑法某个用语的语言机能,更要重视刑法条文本身作为整体的社会机能。而法文语义说恰恰忽略了这一点,这也是法文语义说作为解释限度应受到批判、质疑和鄙薄的原因。由此,法文语义说作为解释限度,在结合刑法解释特点方面不如犯罪定型说切实、具体、客观和准确。就预测可能性说而言,预测可能性说站在社会实证的立场,以法律赖以生存的人本主义或人性主义为基础,来分析社会生活中关于刑法的“活的”法律,这种限度虽然存在,但充其量,只能是对刑法解释是否过度的一种法效果的考量,是刑法解释限度后的结果,与刑法解释的限度并不是一回事。而且,预测可能性,作为一种当为的主观性判断,显然只是对作为存在的客观的限度的一种制约而已。这种制约只能是一种原理上的制约,与探求刑法解释的具体限度也不具同一涵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