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解释限度新论

  

  要注意的是,团藤所主张的犯罪定型是一种抽象的、一般的、形式的定型。团藤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类型,也是有责行为类型,违法性、有责性本身却是具体的、个别的东西。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应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即首先进行定型的、一般的、抽象的判断,然后进行个别的、具体的判断。这里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即是犯罪定型的判断,也是抽象的、一般的判断。在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时,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也可能没有可罚的违法性。于是,构成要件就成了不具有实质内容的形式而已,但纵然是形式也不能放弃,因为这是罪刑法定主义决定的。由此,犯罪定型又具有形式定型的特征。


  

  总之,基于定型说和构成要件就是犯罪可能性事实范围的归纳之原因,团藤提出了犯罪定型的解释限度。这种解释限度是一种抽象的、一般的、形式的定型限度。


  

  (二)法文语义说


  

  法文语义说为日本学者木村龟二等人所倡导,也是德国的通说。主张应以语言的可能的意义作为刑法解释的限度:刑法解释的限度在于是否超出法律的明文规定,扩张解释只以条文词句为形式界限,局限在由此决定的范围以内,相反,类推解释则超出法律的明文规定,甚至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领域扩充法律的精神。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应以刑法条文所可能具有的最宽含义作为刑法解释的限度。[2]


  

  与团藤重光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定型的观点不同,木村龟二非常重视概念在构成要件中的作用。他指出,构成要件以法律上规定的行为概念为中核,现实中出现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概念时,就符合构成要件;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刑法上具有重要性……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不同于事实上实施的行为,不是事实,而是概念、观念,作为概念、观念被刑法规定下来的行为叫构成要件,正确地说叫法律的构成要件。由于构成要件意指作为概念、观念的行为,故实施了作为现实事实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该现实事实的行为就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由此,在木村龟二看来,构成要件是对概念、观念的规定体,是作为刑法规范的内容、素材的行为的概念形象,可以说是对概念法学的一种提倡。


  

  构成要件既是一种概念形象,自身必不含有价值判断,但从刑法规范的本质是规范性,从规范以及包含规范的法秩序整体的见地来看,其又可以称为违法性的判断对象,是一种有意义的论理形象。故木村认为,刑法解释一方面要使条文用语的语言学意义明确,另一方面要通过语言学意义使命题的论理的意义明确。基于以上观点,木村龟二等人主张刑法解释限度应限定在法律条款文言的可能性的意义范围内。


  

  (三)预测可能性说


  

  预测可能性说为日本学者西原春夫、福田平和大谷实所倡导。主张刑法解释的限度应局限于有关行为处罚的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之内。他们认为,为了回应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虽然应该以从日常用语的意义上来认识法条文内容的严格解释为宗旨(意味着刑法解释的限度以日常用语的意义为限,笔者加)。但是由于法律条文自身是为了实现法的价值的存在,因此,将通过法益的保护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持以及人权保障等因素考虑在内的目的论的解释对于刑法来说是必要的。……如果其内容对于一般国民来说脱离了其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的时候,应该不允许这样的扩张解释。也就是说,以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为基准而允许扩张解释。对于这个立场来说,条文的日常用语的意义范围、法条文的语言的可能的范围仅具有区分扩张解释和缩小解释的意义(语言学意义上的解释不可能具有规范性意义上的解释,笔者加),而对于刑法解释的限度则应以是否处于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之内来进行判断。{1}(P369-37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