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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

  

  (六)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刑事政策功能的认识,特别是进一步提升各级公安、检察、审判、行刑机关司法人员自觉贯彻落实刑事政策的水平。司法人员应当把贯彻落实刑事政策作为自觉的行动,不是可有可无的,更不是随意的。事实上,在发达国家,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能否在执行法律中自觉运用刑事政策的精神指导体现了执法者的执法水准。刑事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互动的关系,是相得益彰的关系。没有司法人员自觉贯彻执行刑事政策,再好的刑事政策也是一纸空文;没有刑事政策指导的刑事执法司法也难以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我国刑事政策未来之构建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发展的黄金期和矛盾凸显期,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也是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大好时期。当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在从十一五“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向十二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我国未来之刑事政策走向也必然受到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如何调整和构建我国未来的刑事政策,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犯罪态势的客观需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笔者试从以下方面谈点看法。


  

  首先,构建刑事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体系。刑事政策的组织体系对刑事政策的立项、制定、论证、公布、执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具体负责,利于保证刑事政策制定调整的规范性和及时性,保证刑事政策贯彻落实的切实性和有效性。当前有两大问题是亟待解决的:一是怎样构建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建立什么模式的组织体系。二是要把重点放在对刑事政策的执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上。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有了组织保证,才能有效地执行,有力地监督和检查以及科学地对刑事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其次,实行刑事政策模式的规范化、统一化。在我国刑事政策的模式问题上,应该有两种情形。


  

  1.刑事政策的功能和内容模式。在这个问题方面,我国的基本共识是:我国刑事政策模式应向国家和社会双本位转型。如陈兴良教授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从前国家对社会的传统控制模式已被打破,我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这种社会结构转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从政治国家的一元社会结构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嬗变。在这一宏观背景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功能性转换。[3]严励教授将刑事政策模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它是国家至上理念在惩罚犯罪中的表现形式。第二类是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其思想基础来自于“社会先于国家”这一基本理念,坚持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第三类是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其排斥了一切国家反应,以社会为本位,要在没有任何国家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自律。[4]再如储槐植教授认为控制犯罪的正确办法就是要扭转犯罪控制不理想的局面,转变控制模式,将刑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还给社会,并预言:“理想的犯罪控制模式应当是国家和社会双本位。这已逐渐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21世纪的刑法思想和刑法样态将以此为基点。”[5]笔者认为,以上学者对刑事政策模式的分析主要是从其功能模式或者是刑事政策的内容模式角度出发论及这个问题的,也是符合当代刑事政策功能和内容发展趋势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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