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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

  

  二、我国刑事政策的角色变化以及自身存在的缺陷


  

  刑事政策的初衷是通过预防打击改造犯罪,保障社会有秩序地持续协调平衡发展;通过对犯罪原因、状况与犯罪态势的分析和把握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增加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因素。由于刑事政策从过去法制初期的替代法律转化为现代法制成熟期的指导法律的角色变化以及刑事政策自身存在的缺陷因素,也易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政策可有可无或者刑事政策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的倾向。笔者认为欲改变这种倾向,我国的刑事政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关于刑事政策系统性和基础性地位问题。在我国对于刑事政策的研究仍然处于低端阶段,研究成果不够全面系统,难以切实操作,且影响力较小是制约刑事政策功能发挥的瓶颈。所以,提高刑事政策研究的认识,加大刑事政策的研究投入力度与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加重刑事政策在我国现行国家政策中的地位分量是当务之急。只有我们对刑事政策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合理定位,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执行起来才会更及时和彻底。


  

  (二)现行刑事政策还是局限于定罪量刑,偏重刑罚手段,对刑事政策这种过于狭义的理解不利于其工具价值的发挥。即使用刑事政策来打击和预防犯罪,也不利于刑事政策本体价值的扩展和产生的效应即刑事政策应有的统筹决策功能的发挥,使其局限在特定的层面和特定的手段方式上。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应当从更高层次、更全面的整体和大局出发去认识,刑事政策形式上是与罪责刑直接联系,实质上是国家政策的一部分,是国家政策整体和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格局出发去理解其执行力的价值会与狭义上的理解截然不同。


  

  (三)刑事政策的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缺乏具体性,对刑事政策进行调研、制定、提案论证,向决策层提供及具体负责执行和评估均缺乏规范性,对刑事政策期待值仅仅是希望短期内治理犯罪,并未对刑事政策的总体、长远发展进行把握。这些都不利于刑事政策的发展。


  

  (四)现行刑事政策由于在立法和决策上缺少依据,在执行上没有具体标准,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以及相关法律的衔接也不充分,无形中给刑事政策的研究和应用形成了障碍。


  

  (五)要进一步强化我国刑事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注意总结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的经验,保障刑事政策有效性和正确性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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