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下)

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下)


张保生


【摘要】本文从司法审判的特点、说服责任的性质与和谐价值的实现等方面,探讨了它们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在法治社会,法院的角色是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解决社会争端,诉讼各方必须履行说服责任,才能使法院判决具有可接受性,使争端得到终局性解决。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应以调解优先,而应以增强证据意识、完善证据制度来实现案结事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强化公诉人的说服责任,达到使事实认定者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才能减少冤假错案,实现案结事了。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体现和谐价值的“不能采纳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规则,才能避免“善有恶报”、“案结事坏”的恶果。
【关键词】审判职能;说服责任;案结事了
【全文】
  

  二、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


  

  在审判过程中,争辩或控辩双方都要说服事实认定者接受其提出的事实主张,那么,他们靠什么来说服事实认定者呢?换言之,什么才最具有说服性呢?无疑是充分的证据。谁提供的证据越充分、越能说服人(包括对方和事实认定者),司法审判才越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


  

  “案结事了”说到底是人们对法院公正审判结果的一种认可,本质上是一个证据问题。“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2]证据制度处于诉讼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它构成了法治的基石。法治社会为公民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了条件,权利和义务的纠纷解决凭借证据裁判。我国目前虽然已经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但还没有确立“公民在证据面前一律平等”的司法裁判原则。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判决不信服,甚至对判决结果愤愤不平,其实并不是因为法院依法裁判,而是针对我国证据制度的不健全、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太多的随意性,不能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司法审判中的冤假错案问题几乎都指向证据。因此,张文显教授认为,证据原则不仅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也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3]


  

  证据法是一个规制在法律程序中向事实裁判者提供信息的规则体系。[4]在证据法的理论体系中,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构成了证明过程的“两极”:证明责任是证明的起点或开端,证明标准是证明的终点或终端。陈光中教授认为,按照证据裁判原则,“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要求”。[5]卞建林教授认为,在诉讼证明的各个环节中,证明责任是惟一能与其他各环节直接相连的要素,是衔接其他环节的桥梁和纽带,它不仅为证明主体的证明行为提供了依据,而且为证明主体未尽证明责任附加了承担败诉风险的结果责任,说明了一切证明行为的动因。[6]艾伦教授认为:“证明责任包括两个方面—说服责任和举证责任,以及规制二者的规则”,其中法官适用举证责任或提出证据的责任来决定当事人是否已经提出了足够的证据以避免一项不利的裁决,而说服责任是一个程序性裁决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说服一种主张的事实认定者时,要达到一种具体的确定性程度。”[7]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