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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上)

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上)


张保生


【摘要】本文从司法审判的特点、说服责任的性质与和谐价值的实现等方面,探讨了它们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在法治社会,法院的角色是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解决社会争端,诉讼各方必须履行说服责任,才能使法院判决具有可接受性,使争端得到终局性解决。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应以调解优先,而应以增强证据意识、完善证据制度来实现案结事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强化公诉人的说服责任,达到使事实认定者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才能减少冤假错案,实现案结事了。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体现和谐价值的“不能采纳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规则,才能避免“善有恶报”、“案结事坏”的恶果。
【关键词】审判职能;说服责任;案结事了
【全文】
  

  “案结事了,顾名思义应该是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通过法院审理,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当事人能自觉履行,对同一纠纷双方不再争议,不再申诉上访,达到彻底平息矛盾纠纷的目的。”[1]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在和谐司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方针的贯彻似乎正在“变味”,一些法院不再满足于“调判结合”,甚至提出了“突出‘调解优先’,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高效益审判、高水平审判和高层次审判的意识”的口号。[2]对此应作一些深人的思考。


  

  一、司法审判与“案结事了”


  

  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发生着各种争端,争端的解决又反过来成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智人为了生存,发明了许多争端解决办法,司法审判就是一种有效机制。


  

  贝勒斯曾明确区分了审判与调解、谈判和仲裁在争端解决中的不同作用。他认为,法庭审判具有以下特点:(1)有一个特定的争执;(2)有特定的当事人,争执不是发生于大范围的、不确定的群体之间,如环境保护主义者与工业界之间;(3)有国家任命的第三方,谈判没有第三方,仲裁虽有第三方,但一般是由当事人私人选择的;(4)审理,提出与争执有关的情况;(5)由第三方以判决的方式“解决”争执。调解中虽然也有第三方参加,但第三方并没有作出判决,而是和谈判一样由当事人达成和解;(6)这一判决以审理时提出的情况为根据,以实体法的原则和规则为准绳。仲裁一般是依据由当事人的私人协议所创立的私人规则,而不是依赖于公共规则而进行的。[3]上述特点清楚说明:调解不是审判。


  

  在法治社会,法院依照法律解决社会争端的审判活动,具有理性、公正与和平的特点。在法庭上,争端各方向中立的裁判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事实裁判者则根据举证和质证进行经验推论,适用法律作出判决。作为审判的关键阶段,运用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审判过程则是一个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事实认定为小前提,运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得出判决结论的法律推理过程,所以伯顿说:“法律和法律推理能使法官得到终局性的、和平的和可证明为正当的纠纷解决结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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