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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论纲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论纲


刘铁军


【摘要】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游走于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债权、票据法与民法的一种权利。该权利旨在平衡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使要满足的要件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其行使效果为返还票据利益,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诉讼时效适用民法的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存在不是对票据原因债权的排除。
【关键词】票据利益;票据利益返还;票据基础关系
【全文】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对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院有不同的看法。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佛山市南海松岗石碣新力五金塑料厂与梁志伟其他纠纷案”中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本质上,是种不当得利的债权,它以出票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取得利益为条件……”。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北京益美昌盛商贸有限公司诉吕海涛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中这样认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里所提到的民事权利就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本身就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它既不是票据权利,也不是一般民事权利,而是票据法律制度中所称的“票据法上的权利”。它是票据法基于衡平观念所特别规定的一种请求权。”


  

  司法实务中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认识的分岐,背后隐藏的是学者之间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的众说纷纭。对此有票据上的权利说,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有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还有特定请求权说。通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特别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依票据行为产生的,而是在票据权利因障碍而无法行使之时才发生的问题,因而不属于票据权利,而只是票据权利内容以外的其它问题。[1]它既不能以背书方式转让,也不能将从属于票据上的各种权利当然延续归于它身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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