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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3.《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执行情况


  

  2009年6月25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两岸司法机关即依据协议,逐步开展各项沟通渠道,建立业务合作基础架构,携手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已逐步展现《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在维护两岸社会治安,保障民众权益,彰显社会正义的重要功能。2009年7月14日,台籍女通缉犯卓冬美遣返回台案,[16]成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首个大陆将判刑的台籍人犯遣返案例,此案虽非大案,但对于两岸建立制度化打击跨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具有指标性意义。2010年3月6日,两岸遵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台前彰化县“议长”白鸿森遣返回台,[17]更是在台湾岛内引发巨大反响,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认为,白鸿森的遣返案例,已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互助推展到一个崭新的局面。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2月底,两岸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所进行的互助业务已达5千余件。


  

  (1)两岸警方积极交换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情资,在打击贩毒、假币等各类跨境犯罪方面成绩显着。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2月底,两岸合作侦破诈欺(12案357人)、毒品(1案2人)、掳人勒赎(2案9人)计15案,逮捕犯罪嫌疑人368人(台湾籍280人、大陆籍88人);其中包含12起电信诈欺案,逮捕犯罪嫌疑人357人(台湾籍273人、大陆籍84人)。


  

  (2)两岸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协助事务。截止2009年底,两岸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数千件。


  

  (3)海协会和海基会大力推动司法业务交流,相继组织司法考察团互访,强化合作机制,提高合作效率。目前,两岸司法机关的交流主要是通过相关协会互访的渠道进行的,例如,白鸿森的遣返案后,2010年3月18日,台当局“刑事局长”林德华率团前往北京等地参访,即是通过台湾刑事侦防协会协助下进行的。


  

  (二)构建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之具体措施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并生效,标志着海峡两岸刑事协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其意义非同凡响,是自1990年两岸红十字会签订“金门协议”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协议,为今后两岸携手惩治与预防犯罪,共同打击跨境犯罪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合作基础。[18]但该协议仅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其规定相对粗疏,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需要双方因应实践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具体操作性问题。下文拟就构建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之具体措施提出建议:


  

  1.两岸警方建立直接、有效及快速联系管道


  

  为有效打击犯罪,对于犯罪资讯的提供贵在及时迅速,为能即时提供犯罪情报资讯,两岸警方建立直接、有效及快速联系管道,有利于处理两岸有关犯罪情报资料,遇有案即可充分利用此一管道迅速提供正确情报资讯[19]。


  

  (1)设置联络热线


  

  海协、海基两会原设有联络热线及专职联络人员,处理有关犯罪情报资料之提供及交换事宜,但此种联系管道需两岸警方透过两会才能取得联系,失之于效率。为避免政治争议,现阶段可考量由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的“刑事侦防协会”[20]签订协议建立联络热线,大陆沿海地区则指定各省公安厅为配合单位,进行各项情资交流与共同打击两岸间之犯罪行为。


  

  (2)互派缉毒联络官


  

  根据以往破获跨境毒品犯罪案件,大部分主要依赖情报提供才得以破案。互派警务(缉毒)联络官是国际上打击跨国犯罪通行的做法,1998年5月,我国公安部首次向我驻美国使馆派驻警务联络官(时称缉毒联络官),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位驻外警务联络官,截止2008年底,我国公安部已向我在美国、泰国、土耳其、吉尔吉斯斯坦等19个国家的驻外使领馆派驻了30名警务联络官,这对打击跨国跨境犯罪及犯罪情资交流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两岸警方在合作打击跨境毒品方面可以参照此模式来加强两岸的警务合作与情资交流,但由于政治原因,以何种形式互派缉毒联络官值得探讨。事实上,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有台湾媒体指称今年年底两岸将互派警察驻点人员,这在岛内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台湾地区刑事警察部门还为此发了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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