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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本次能顺利遣返25名通缉犯返台究办,再次特别感谢大陆公安单位协助与配合,期盼未来两岸警方除继续加强合作联系外,更应加快脚步促成两岸警方交流、组团互访、构建治安合作网络,以有效保障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刘某煌遣返案


  

  2009年5月26日,两岸依《金门协议》规定,通过“马尾—马祖”管道,遣返潜逃藏匿于大陆地区的嫌犯刘某煌。刘某煌因涉嫌走私毒品安非他命27公斤,2000年6月于高雄地区涉嫌运送、贩卖毒品遭逮捕,被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发布通缉。台湾警方通过“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联系机制”,洽请大陆警方协助缉捕该嫌犯。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陈会在双方对等、尊严、互利的原则下,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民众关切的重大刑事犯罪纳入双方合作范围,并建构制度化合作机制,以提升打击两岸跨境犯罪成效。《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两岸警方再次展现共同打击跨境犯罪之决心,将潜逃大陆地区刑事(通缉)犯遣返回台,对于两岸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又注入一剂强心剂,对治安维护工作亦有重大正面意义。希冀未来透过两岸警方制度化、常态化联系管道,建立两岸执法人员更紧密之合作关系。”


  

  (三)澳门模式


  

  1.澳门模式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所谓“澳门模式”,即大陆公安机关查缉到台湾通缉犯,在查核身分无误后,大陆公安机关将其列为“不受欢迎人士”驱逐出境抵达澳门,由澳门警方协助押解,同时间台湾刑事司法部门派员抵澳门机场押接,在通缉犯登上台湾航空班机后,便完成合作打击犯罪的任务。


  

  透过“澳门模式”追缉逃犯,应可溯源1990年两岸签署《金门协议》,《金门协议》虽具刑事司法互助性质,但只是针对双方偷渡犯与刑事(嫌疑)犯的海上遣返事宜所达成的协议。近年来常有一些台籍人员在台犯案后流窜到大陆,与当地不法分子犯罪合流,严重破坏大陆的社会治安。因此两岸刑事司法机关透过私下合作管道另辟“澳门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1990年台湾“四海帮”头目杨光南、2002年潜逃大陆8年多的“穿山甲”詹龙栏、涉及天道盟“太阳会”头目吴桐潭命案及台中监理站运钞车抢案的陈文铭等人,都是循此模式遣返台湾归案受审。


  

  2.“澳门模式”的相关涉毒案例:台湾“毒贩教父”黄上丰遣返案


  

  2009年4月30日,广东公安从珠海看守所押解有台湾“毒贩教父”之称的黄上丰出狱到澳门,由澳门警方在机场管制区内,双方签署交接书后,旋即由台警方把黄押解登机返台,成为第三次陈江会签署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首位被遣返的要犯。


  

  黄上丰其母涉嫌贩卖海洛因,1994年10月4日被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张金涂指挥侦办查获到案并收押禁见。黄上丰因而怀恨在心,1994年11月初购得制式手枪4把、子弹110颗后,于1995年1月8日以每人新台币100万元之代价唆使共犯锺某福、张某旗二人持枪,骑乘由黄上丰妻子提供之重机车至张检察官住所埋伏,并趁张检察官出门开车上班之际朝其下半身枪击12发,被害人中弹后不支倒地,经邻居报警送医急救后,紧急输血6000ml始救回一命。黄上丰为制造不在场证明,即于案发前出境至香港,事机败露后,长期潜逃匿居大陆地区。案发后仍持续隔海遥控贩毒,在大陆地区勾结詹某栏等多名通缉要犯与在台共犯,以货柜载运、模具夹带及渔船走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各类毒品,跨境遥控制毒、运毒来台,分析走私来台毒品数量至少有数百公斤之多,俨然成为两岸跨境走私贩运毒品之大毒枭。1999年12月,黄上丰因在大陆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司法部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满释放后,2007年11月1日,黄上丰又因非法持有枪支和私藏弹药,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查获,被广东省司法部门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009年4月30日服刑期满,台湾警方在得知黄上丰即将刑满出狱时,即积极和大陆警方接洽遣返事宜。


  

  (四)全面司法协助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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