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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出路:对我国劳动刑法出场形态的慎思

  

  以刑法合理组织对雇佣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犯罪的反应,还应当包括适度重刑化之维度。刑罚的适用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基础,并以预防犯罪为目的,这已无争议。那么,在这种“基础”和“目的”的制约下,我们如何定位雇佣者犯罪的刑罚体系呢?不难看出,从总的方面来看,雇佣者针对劳动者实施的犯罪不仅容易,而且普遍。加之,更多的劳动者受到雇佣者犯罪侵害之后,往往是欲告无门,忍气吞声,所以,这种犯罪行为不仅给劳动者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影响到劳资关系和谐发展,而且对这种行为的放任不管,已经严重危害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毕竟,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按劳分配”、“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最明显标志,失去这两个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将形同虚设。所以,我们有必要严厉惩处这种危害劳资关系和谐的犯罪行为,即应该在扩大雇佣者犯罪圈的同时,给以适当重刑化。在这里,适当重刑化意味着对雇佣者侵犯劳动者犯罪的行为,以比较重的刑罚予以应对,[3]即在面对强迫职工劳动、恶意拖欠职工工资、非法买卖劳动力、奴役、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妨害工会活动等犯罪行为之时,我们应构建出一个包括“无期徒刑”、“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1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内的刑罚体系,以合理组织对雇佣者劳动犯罪的反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矫正劳资关系不平等之下雇佣者劳动犯罪频发,并引发严重的集体劳资冲突的社会畸形,才能有力地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集体劳资冲突的非犯罪化和轻刑化


  

  劳资冲突又称产业冲突(Industrial Dispute),是指劳资纠纷和劳资矛盾激化和公开化,即劳动关系双方以某种特定的方式--集体争议和集体行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争取自己的权益的社会行为。而集体行动又称之为产业行动,是指劳动者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等手段进行对抗的行为解决劳资冲突{6}。在西方主要以罢工、集体怠工、占领工厂、设置纠察线等表现出来{7},而在我国又被称为“突发事件”,其主要冲突表现方式为消极怠工、集体上访、静坐、示威游行、集会等。最近几年又出现了飞行员集体返航、出租车司机集体罢运等形式。问题在于,这种劳资冲突在企业内部得不到解决之后,往往会延伸到社会层面,甚至政治层面,引发社会动乱。此时,因其涉及人员较多,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极大,国家就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为由以刑罚手段压制。从中西近代历史教科书中,我们曾多次阅读到这种镇压事件。


  

  之所以如此,这概是因为,我们刑法及劳动法律对集体劳资冲突缺乏规范,也没有在犯罪的成立上确立实质的违法性判断机理,而且集体冲突在大规模爆发之时,往往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甚至是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重结果,比如,“东航集体返航事件”即是适例。在这一事件中,飞行员这种在天上讲价钱的行为,造成数千人滞留机场,给航空公司带来了巨大财产损失。此时,刑法就很容易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理由,以惩治闹事者的姿态介入。在集体劳动冲突发生之后,国家介入不仅无法抚平“受伤”的劳动者之创伤,反而雪上加霜,往伤口上再撒一把盐,痛哉!而这个“痛”处就体现在国家或法律对集体劳资冲突的错误定性上--集体劳资冲突是一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事实上,“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如果处理得当,可以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内在动力之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我完善,在相当程度上即是由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推动的。但如果对于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处理不当,轻则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重则要引发社会动乱以致威胁社会安全。对于劳资冲突,不能采取放任态度任其发展,也不能通过强力予以压制,而只能通过规范、引导予以缓和,并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程度。”{8}既然涉及规范问题,宪法劳动法的任务自不待言,但是刑法也无法置之度外。那么,我国刑法在介入劳资纠纷之时,又应该以什么罪刑模式来规范集体劳资冲突呢?


  

  显然,这是我国劳动刑法出场之时的核心命题。笔者认为,刑法在介入集体劳资冲突之时,也应该走出一条非犯罪化或轻刑化的路线。即对于集体劳资冲突引起的危害,原则上应不构成犯罪,只有劳动者以不正当的方式实施,并造成比保护的合法劳动权益更大的危害结果之时,才认定为犯罪,但应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因为:(1)从早发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调节、劳资自治”的劳动关系法制模式,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有效的机制。这就需要增加劳动者的力量,以工会的形式对抗雇佣者,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情况,刑法自然不能压制劳动者,以助威雇佣者。(2)在劳资关系不平等和劳动法治不健全的时代,集体劳资争议不可避免,虽然它会危及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但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都应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4]若以国家机器和刑法来介入和处置工人的集体行动,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激化矛盾,并造成劳动者与国家的冲突。(3)明确正当的劳动者集体冲突不属于犯罪和不正当的集体劳动冲突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这就基本上确立了刑法在集体劳资冲突中的规范作用,这不仅有利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动用,以发挥刑法的保障机能,而且以强有力的手段维护了社会公益,又发挥了刑法的保护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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