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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出路:对我国劳动刑法出场形态的慎思

  

  可见,正是对这种不平等劳资关系的理性认识,成就了劳动刑法制度,并形成了劳动刑法的基本理论逻辑:在劳资契约之下,虽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劳动法律的保护,但这只是对公民基本劳动权行使与实现的一种保障,并不能消除资本者天然强大这一现实。强大的资本者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仍会利用各种手段侵害劳动者权益,因此需要运用劳动刑法来处理资本扩张和劳动保护之间的冲突,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同时,在这种理论逻辑的背后,我们还看到了“弱势公平”这种适当向社会弱者(劳动者)倾斜的社会法理念所展现出来的巨大制度绩效。正是这种“关怀社会弱势,维护社会正义”理念的深入人心,又为劳动刑法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法哲学基础,使劳动刑法制度具备了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从而使劳动刑法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


  

  (二)劳动刑法难将传统刑法和基本权利的解释与运用结合起来


  

  以域外的视角不难看出,劳动刑法规则表现为一种“轻轻、重重”的罪刑结构,即对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雇佣者实施的损害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实行非犯罪化和轻刑化,而对雇佣者实施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实行适度犯罪化和重刑化。可问题在于,这种“轻轻、重重”的罪刑结构与传统刑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如何?


  

  首先来看它与传统刑法之间的关系。传统刑法以“市民法精神”中“契约自由”为主轴建立,强调对权利侵害的救济。在契约自由之下,它必然主张“强势公平”,即任何人犯罪,在刑法面前一律平等,即任何人犯罪不论其权势、地位、学历、经济状况等,在适用刑法时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之上的特权。不难看出,传统刑法并没有兼顾劳动者与资本者之间的现实差距,反而主张对劳动者犯罪和雇佣者犯罪以平等原则对待。这和劳动刑法主张的“弱势公平”有不一致之处,即是在劳动刑法的“轻轻、重重”的罪刑结构之下,对劳动者犯罪实行减轻倾斜,而对雇佣者犯罪实行加重倾斜。由此可见,劳动刑法出现在刑法体系之中,似乎有不协调之处。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发达国家大都是以附属刑法的方式规定劳动刑法,而刑法则不涉及任何劳动犯罪的规定,以避免劳动刑法与刑法学体系之间的不协调。这种立法模式应该引起注意。


  

  下面来看劳动刑法与劳动权的关系。在宪法上,劳动权具有双重属性,它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从劳动权来分析,劳动权应该受到劳动法律和刑法的双重保护,当雇佣者侵犯劳动者权益严重时,刑法就要将其规定为劳动犯罪,并科处刑罚。当然,雇佣者也享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这种权利在宪法上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在发生集体劳资纠纷的时候,就会发生劳动权与财产权的冲突,那么,在这种权利冲突之时,应如何取舍呢?笔者认为,劳动权兼具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属性,而且这种权利具有明显的由单独的个体权利发展成为联合的集体权利的现实必要与法律保障,而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等仅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根据法益保护的竞合原则:人身法益优于财产法益。因此,劳动者为了维护劳动权益而以单独或集体的形式侵犯企业财产权或经营权的行为,一般应当属于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而阻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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