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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与刑事立法思想的误区

无限防卫权与刑事立法思想的误区


卢勤忠


【摘要】新刑法20条第3款的规定确立了无限防卫权,各界颇多赞许。作者不苟同于一般的肯定看法,而是基于理论研究的批评角度,指出了立法在设计无限防卫权规定上的疏漏,揭示了刑法创立无限防卫权后所潜伏的诸多弊病,并从更深层次说明了无限防卫权的确立与我国刑事立法思想上存在的部分认识误区有关,必须加以澄清。文章最后提出了取消无限防卫权的建议及相关救济措施。
【关键词】新刑法;无限防卫权;人权;见义勇为
【全文】
  

  新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我国的刑法中确立了无限防卫权。多数人认为,刑法上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是赋予公民同正在进行的某些特定暴力犯罪作斗争的法律武器,它比一般的正当防卫行为更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其作用是显著的。而笔者则基本上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其失误不仅表现在法定设计上的粗糙及潜在的诸多弊端,更主要反映出我国刑事立法思想上存在部分误区,不对这些缺陷及误区加以剖析和廓清,将不利于刑事科学的发展,本文试图就这方面作一番研究,与学界同仁商榷。


  

  一、法条设计之缺陷


  

  新刑法20条第3款在法条设计上比较粗糙,可圈之处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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