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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默示授权使用武力理论的非法性

  

  2.“默示授权”无法满足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条件


  

  在上述两次默示授权的案例中,都存在要求使用武力的条款或提议由于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而被删除或没有通过的情况。如前所述,安理会的非程序性事项的实施取决于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满足授权的条件,自然不可能通过有授权武力意图的决议,国际法院法官西莫(Bruno Simma)亦指出,此默示授权的主张无疑是对安理会意图的一种曲解{13}。


  

  3.安理会的沉默不能被认为是对“默示授权”的支持


  

  判断安理会是否有授权使用武力的意图还可以依据决议的讨论过程以及安理会在决议之后的行为{30}。在实践中,除了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使安理会不可能具有授权的意图之外,在事后,虽然安理会没有对未经明示授权的武力行为进行谴责或者制裁,但不等同于对“默示授权”主张的支持,也不能据此主张单边武力行为的合法性。安理会是一个政治机构而非司法机构,没有司法裁判权,其行为不能改变一个在前行为的法律性质{32}。


  

  4.“默示授权”缺乏国家实践


  

  不可否认,国际法在国家实践中发展,默示授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得到支持而成立,有学者主张,在西非经济共同体对利比里亚进行干涉的案例中,安理会的事后赞扬可视为对默示授权的支持,但西非经济共同体作为区域组织,其使用武力的法律基础有别于安理会对会员国的授权,此外,单独的一个案例不能构成对默示授权理论的有力支持。


  

  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缺少法律的支持和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家实践,“默示授权”的主张依然不具有合法性。


  

  结语


  

  在国际实践中,使用武力的国家为其行为辩护的理由越来越多,“默示授权”只是其中的一种。由于武力措施具有扩大冲突面的可能危险以及所涉的潜在损坏性,因此,在授权使用武力的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宪章》的规定,对安理会的决议进行合理的解释。根据《宪章》的宗旨原则及具体规定,国际规范只允许国家或组织在出现严重的威胁和平及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作为穷尽和平手段后的必需的最后的救济,这就要求安理会必须明确授权使用武力,并且不能对没有明确授权的决议进行宽泛的解释,更不能主张“默示授权”。


  

  为了避免会员国利用安理会决议文本的缺陷对决议做出宽泛解释行使武力,安理会应当加强决议用语的法律性、明确性,以提高决议内容的识别性和可操作性。当然,安理会是一个政策机构而不是一个司法机关,不能对会员国所主张的使用武力的行为做出裁判,其组成也使得决议的生成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受具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的左右,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减少武力行为的发生,安理会以及各成员国都应当对安理会授权武力的问题给予十分的重视,并建立一个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的机制。


【作者简介】
张影恬,厦门大学法学院2009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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