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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默示授权使用武力理论的非法性

  

  2.美英等国攻打伊拉克(2003年)


  

  2003年,英美联军再次以安理会默示授权为由对伊拉克发动战争,英美主张第678号、第687号和第1441号决议的结合共同构成了其使用武力的基础。该主张主要内容是{3}{15}:


  

  (1)第678号决议授予会员国对伊拉克使用武力的权力;


  

  (2)第687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清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3)第687号决议中止但并未终止第678号决议的授权使用武力;


  

  (4)对第687号决议的“实质性违反”将恢复第678号决议授予的使用武力的权力{16};


  

  (5)第1441号决议确认伊拉克没有履行裁军义务构成了对第687号决议的“实质性违反”,并在决议中指出给予伊拉克“最后的机会”;


  

  (6)伊拉克没有履行裁军义务从而恢复了第678号决议给予会员国的使用武力的权力。


  

  然而,这一主张遭到了不仅是中国、俄罗斯,甚至一些欧盟国家的反对{3}{17},认为13年前的第678号决议显然已经在伊拉克被驱逐出科威特后终止,不可以作为主张安理会授权的依据。同时,第687号决议中规定的“实质性的违反”也应当由安理会对此作出判断。应该指出的是,美英曾在1441号决议之后、攻打伊拉克之前向安理会提出对伊拉克使用武力的决议草案,但因为中国、俄罗斯以及法国的否决而没有通过{18}{19}。这同样表明安理会并没有授权会员国对伊拉克使用武力的意图。


  

  (二)学者们对“默示授权”的不同观点


  

  由于学者们对于“默示授权”的讨论多属于对个别事实的单独分析,因此缺乏一个统一的概念。根据上述几次事例,我们可以试着对“默示授权”作一个描述:默示授权一般是指会员国在安理会决议没有明确使用“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这一特定表述的情况下,通过对决议的解释,推断安理会具有暗示的、可推断的授权会员国使用武力的意图。


  

  支持默示授权的观点认为,这些所引用的决议赋予了受攻击国具有强制力的义务,并且给予了其他会员国监督并在其不履行决议义务的时候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15}{20}{21},而且,在武力行动发生后,安理会并没有通过任何形式对攻击国进行惩罚和制裁,反而多是通过决议决定由攻击国对受攻击国进行维和,这种沉默也给予了攻击国主张存在默示授权的理由,认为这是一种事后的承认,亦是一种默示授权[4]。


  

  然而,反对默示授权的学者认为,授权武力是安理会独享的权利,多数国家甚至是北约的部分成员国都主张,使用武力必须有安理会的预先的明确的授权,否则会使安理会决议被扩大解释,造成会员国无限制使用武力,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22}{23}。虽然由于英美等攻击国的反对,安理会没有通过决议反对武力行为,但多数国家仍然持反对和谴责态度,在授权维和的决议中,安理会也没有表示任何赞成之前行为的态度。


  

  2001年,英美再次引用默示授权理论在伊拉克的禁飞区采取武力行动,伊拉克呼吁国际社会对英美行为进行谴责。作为回应,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强调,只有安理会可以决定在禁飞区的行动的合法性,只有安理会可以为禁飞区及在此发生的强制措施提供法律基础{24}。这一发言间接拒绝了英美提出的任何以安理会决议为基础以正当化其单边武力行为的理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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