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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默示授权使用武力理论的非法性

  

  而“默示授权”的理论于1991年美国和英国在伊拉克建立禁飞区的时候被首次提出{2},英美试图援用安理会第688号决议支持其在伊拉克的武力强制措施,但由于决议中既没有援引《宪章》第7章也没有授权“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因此英美的主张没有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支持{3}。


  

  然而自1991年至2003年期间,英美以及北约等国家和组织又几次提出以“默示授权”为理由正当化其实施武力的行为。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多数国家依然表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必须是预先的明确的授权,不承认英美等国所主张的“默示授权”的合法性{3}。但是因为无论是安理会,还是国际法院,都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或裁判,因此,是否可以默示授权使用武力一直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


  

  总之,可以说,“默示授权”是一些国家在没有得到安理会明确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寻求的一种使自己使用武力的行为合法化的理论。其自提出以来就备受争议。


  

  二、“默示授权”实证与理论考察


  

  (一)“默示授权”的实证分析


  

  在实践中,典型的主张默示授权使用武力的案例分别是1999年北约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下简称南联盟)的轰炸和2003年以美国为主的国家对伊拉克的战争。


  

  1.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1999年)


  

  有学者认为北约在南联盟事件中所处的地位属于区域组织,笔者认为北约主张其有安理会“默示授权”所引用的决议中所使用的语言是“在《宪章》第七章项下行动”,而不是依据第8章对区域组织的规定,因此对其的讨论可归于安理会授权会员国使用武力的范畴。


  

  1993年3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以科索沃地区出现所谓的“人道危机”为由,对南联盟进行了70多天的空中打击。北约在安理会决议并未明确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之下,公然对南联盟发动军事打击,然而,北约方面声称,根据安理会第1160号、第1199号和第1203号决议,北约“有权”采取军事行动{12}。


  

  其理由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决议中确认了存在“威胁和平和安全”的情况,并且这三条决议都是在第七章下行动,满足使用强制措施的法律基础;(2)安理会在决议中赋予了南联盟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3)南联盟没有履行义务采取措施,以致科索沃地区的人道灾难继续恶化;(4)安理会在决议中授予了北约在南联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力{13}。


  

  然而,这一主张被大多数国家所反对。首先,安理会在决议中清楚载明它将仍然保留对解决科索沃危机的责任。其次,在第1203号决议的起草过程中,由于中国和俄罗斯两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原有的使用武力条款已被排除。因此,安理会并没有授权北约对南联盟使用武力的意图。在北约行动之后,许多国家明确表明不支持北约行动的合法性,并强调安理会是惟一有权采取武力执行行动的机关,其授权会员国使用武力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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