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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默示授权使用武力理论的非法性

安理会默示授权使用武力理论的非法性


张影恬


【摘要】安理会“默示授权”使用武力,是一些国家在没有得到安理会明确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寻求的一种使自己使用武力的行为合法化的理论,其自提出以来就备受争议。无论是安理会,还是国际法院,也都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或裁判。除了《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的安理会执行行动和国家行使自卫权以外,使用武力必须有安理会预先的明确授权(明示授权),否则将导致会员国无限制使用武力,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在安理会的决议文本及行为皆不明确的时候,任何会员国不能通过对决议文本的宽泛解释推断安理会的意图,得出“默示授权”的结论。同时,安理会也应当加强其决议用语的法律性、明确性,以提高决议内容的识别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安理会;使用武力;联合国宪章;明示授权;默示授权
【全文】
  

  引言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是指安理会建议会员国使用武力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种方式{1}。在1990—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安理会通过第678号决议又提出了一种合法使用武力的可能性,这种授权形式被称为“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zation)。


  

  随着实践的发展,“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zation)的理论在美英两国援用688号决议在伊拉克建立禁飞区(1991年)的时候被首次提出{2}。之后在美英等国攻打伊拉克、北约轰炸南联盟时,有关国家或学者都曾主张过“默示授权”的理论,认为其与之前678号决议所形成的明示授权形式并列作为使用武力的合法化理由{3}。这一理论的提出,在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上均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因此,本文的主旨是尝试对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法律基础与其实践情况进行研究,探讨其授权形式,分析说明“默示授权”理论主张的不合法。


  

  一、“授权”的法律基础及默示授权的出现


  

  (一)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法律基础


  

  单从《宪章》的规定来看,以明确的语言表明安理会具有授权使用武力的职权的条款只出现在第8章所确定的“区域办法”中[1]。《宪章》在规定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同时,规定了安理会执行行动和会员国行使自卫权两项例外。


  

  作为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强制措施之一,安理会可以依据《宪章》第42条“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但这种武力强制措施应当由根据第43条之“特别协定”[2]所建立的联合国军队来实施{4}。然而由于冷战原因,使缔结“特别协定”所必需的政治上的一致无法达成,第43条形同虚设,第42条的实施也因此受到影响。


  

  在此情形下,联合国只能援引《宪章》第7章对会员国进行授权,“通过会员国单独或在区域组织框架内对和平的严重威胁或破坏诉诸武力”。可以说,直到海湾战争的第678号决议,安理会从来没有真正启用过《宪章》第42条[3]{5},第678号决议的授权,重新提出了在联合国集体安全框架下以武力解决威胁及破坏和平情势的可能性,特别是安理会在宪章第42条下发挥权威和作用的问题{6}。可见,授权使用武力是联合国所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是安理会为了实现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职能,将其武力强制措施的执行权交由会员国代为实施的一种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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