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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被偷”的民事责任探讨

“肾被偷”的民事责任探讨


黄秩和


【关键词】“肾被偷”;民事责任
【全文】
  

  案例:看到《激辩“肾脏被偷”能否主张返还》中的案例,男子应聘,老板骗至医院,将其肾偷走。


  

  法律问题:被害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将其肾脏移植回来?应该适用民事上那种责任方式?


  

  网上引发讨论后,反对意见较多,主要是法官。赞同意见的也很多,其中有程啸、尹飞两位老师,他们是王利明老师的得意学生,现在分别任教于清华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二人观点高度一致,支持被害人取回肾脏的请求。同时二人提出一个新法律术语,“人格权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这个术语比较有新意。


  

  争议焦点:学理问题是人格权的请求权可以不可以存在返还请求权?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该是什么?如何执行,在技术层面如何操作?


  

  以上信息来源于朱祖飞的博文。


  

  本人观点:


  

  如果被害人不能要求取回,那么试想一个人的安全性还能不能得到保障。一个人的器官,可以被非法取走,而且不能要求返还,这是一个颠覆伦理道德的绝对命题,也是一个司法逃避主义的最恶劣的表现。当前,我们的司法环境为什么这么差,原因就是司法界表现出了极大地逃避主义,导致恶人可以浑水摸鱼。生活在一个维权成本实在是太高,而违法成本又实在是太低的国度,真是让人活的很难堪!正常的司法环境应该是维权人,不应该有任何成本,维权的任何成本都应该转负到违法人的身上。而我们国家恰恰相反,维护自身的权利,需要大量的成本。而违法者,却很少的付出代价。所以,现在的社会是恶人横着走!碰瓷的、讹人的,到处都是。


  

  在请求权这个问题上,是没有法律问题的,因为我们国家对被侵权人的请求权的规定并不细,规定细的是侵权责任和责任方式。在这里,请求权的问题是理论问题,在理论问题上,我认为没有什么障碍。在责任的认定问题,是法律问题,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尤其是责任方式。


  

  基于这样的观点,“人格权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在诉讼中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根本没有规定这样的侵权责任方式,只规定了返还财产。而财产或者说物,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和理论中,人体及其器官,不属于财产。这样就导致,返还财产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本案。当然这样的法律规定或者说法律的拟制是多么的荒唐,但是基于这样的实在法的背景,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也就是说,这一诉求,具有现实的法律障碍,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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