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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监管改革的重要问题

我国信托业监管改革的重要问题


席月民


【摘要】我国信托业已经成为从事营业信托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或相应业务的市场总和,信托业监管对象绝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对于混业经营的信托业而言,统一监管理念的确立至关重要。转变观念,改多头监管为统一监管,改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尽快制定《信托业法》,并确保司法权的适度介入,是当前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信托业;统一监管;功能监管;信托业法;司法介入
【全文】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信托业监管体制的形成和演变路径并不完全相同,这和各国信托业发展历史、国家治理模式以及经济发展目标等因素密切联系在一起。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业走过了一条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发展轨迹,信托业监管从最初的统一监管演变为现在的多头监管。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机构监管的力不从心成为制约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症结。笔者认为,转变观念,改多头监管为统一监管,改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尽快制定《信托业法》,并确保司法权的适度介入,是当前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必然选择。


  

  一、“信托业”概念需要科学界定


  

  “信托业”作为一个语词概念,从监管角度看,目前主要在三种语境中使用。[1]其一,是将信托业理解为信托机构或信托公司,这是一种机构监管意义上的“业”;其二,是将信托业理解为信托业务或信托活动,这是功能监管意义上的“业”;其三,是将信托业理解为国民经济部门中的金融信托产业,这是宏观经济意义上的“业”。在英文中,这里的“业”分别对应于“enterprise”、“business”以及“industry”科学界定这里的信托业概念,不能囿于现有的监管文件或领导讲话。


  

  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是营业信托市场化的一面镜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成为营业信托的宣传招牌。从世界范围来看,营业信托的主要功能有财产的转移与积极管理、专业化服务、持久性管理、安全性管理等,派生功能有资金融通、信息融通、资源配置以及税务规避等。[2]金融理财市场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正是试图利用营业信托的这些功能特点,针对不同客户而定制,理财业务也因此而成为我国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最活跃的业务类型。近年来,财富管理的巨大需求和市场空间的高速增长,已经引起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注意,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寻求市场定位,拓展市场份额,以满足个人财富增长后避损、获利、分散风险的需求。目前,推出理财服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这五类金融机构。很多人认为,在中国,信托是一个饱经沧桑而又备受争议的行业,而理财是一类备受追捧的新业务。这种理解其实是不深入的,人为造成了金融理财市场监管的乱象。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信托制度在各国表现出怎样的特色,核心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无论提供信托服务的主体以怎样的名称或形式出现,作为受托人,其在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过程中,都“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信托”一词之所以能从英美法系走入大陆法系,恰恰并非依托于以信托命名的机构或行业,而是依托于“基于信任而托付”的制度安排。诚然,我国的信托公司被明确定位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和金融理财机构,但将信托的认识与理解仅仅停留在信托公司层面,既不利于民事信托的勃兴,也不利于营业信托的监管。信托与理财有着高度统一的一面,二者均强调金融机构受信任地位以及诚信、专业等品质。理财从本意上来说是一种决策或规划,具体内容包括了融资、投资、套利、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而非仅指投资。如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业务,其本意就是基于个人生命周期的理财规划,由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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