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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之子案的处理有违国法理性人情

  

  是不是因为李某的父亲李双江先生是名人,社会上有一种与仇官、仇富一样的仇名人非理性情绪,政府需要以牺牲法律权威和未成年人自由的代价来对其进行安抚?


  

  北京警方因李某之父是名人而盲目顺从媒体一时表达的情绪,加重处罚李某,这种做法不仅对李某和他的父亲李双江先生不公正,也有枉法办案的嫌疑。李双江先生是很有名气的,但他是一个艺人,他的名气是为大众提供优良艺术产品赢得的。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公权力组织不应该让李先生正面的名气成为贻害其后人的一个因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李双江先生的名声是恶名,它也不应该是北京警方对其子加重处罚的一个因素。公权力机构让李某这些“X二代”无法“拼爹”也就够了了,实在不应该让他们反过来“被爹坑一把”。公权力组织办事不可以违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


  

  北京警方为迎合网络言论,对未成年人李某给予严厉程度异乎寻常的处罚,明显以处罚代替教育和感化,让人感到其内容既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人情、理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北京警方处理这个其主体的行为未必能定性为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人们没有看到任何感化措施,看到的都是急匆匆迎合媒体言论的冷若冰霜的处罚。在李某打人事件已经和解,受害方也考虑到李某毕竟只是一个孩子,愿意加以谅解的情况下,警方如此处罚李某,不仅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的嫌疑,也非常不合理性和人情。


  

  我们不想多说了,但最后还必须批评李双江先生。李先生肯定有溺爱孩子和对孩子管教不严的问题,对此媒体上批评他的话语已经够多的了,他应该受批评,应该反思。不过,我们要批评的是另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李某的父母,李双江先生和他的妻子是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出面全力维护李某的各项权利。但令人遗憾的是,李双江先生却在关键时候表示“绝不参与警方处理”,这里他表达的意思显然是,他儿子任由警方处置,警方想怎么处罚他儿子就怎么处罚,他不管了。李双江先生自以为这是守法,其实是放弃法律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担负的监护义务或保护责任。我们劝李双江先生弥补对孩子疏于保护的责任,赶紧找有足够资历的律师做详细咨询,维护孩子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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