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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与信息犯罪

  

  在进行安全教育的过程中,要把重心放在提高公众的信息道德意识上。信息道德作为调整和规范人们信息行为的一种价值观念和准则,启示人们认识自己所处的信息环境,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信息环境之间的关系。信息道德广泛的、普遍的自我约束作用,使它成为信息管理中一种不可少的手段。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信息道德规范,包括信息价值观、信息商品观、信息社会观、信息义务观、信息环境意识、信息契约精神、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个人隐私等。加强信息道德教育,目的是使人们逐渐地由他律走向自律,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信息行为,设计自己的信息生活。要通过舆论、习惯、传统、良心等培养人们良好的信息道德意识、品质和行为,从而提高人们信息活动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信息犯罪的发生。


  

  5.加强立法,完善打击信息犯罪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与信息犯罪有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上,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现已颁布了《国家安全法》、《专利法》、《商标法》、《统计法》、《广告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及信息的法律法规,新修订的刑法也增加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但总的来说我国有关信息犯罪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比如,对于网络贸易中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涉及;1999年10月起实施的《合同法》虽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缺乏细化措施与可操作性。针对五花八门的信息犯罪很难找到明确对应的条文来认定和制裁。


  

  所以,加强立法,完善信息犯罪的法律体系十分必要和迫切。现在迫切需要制定信息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数据通信法、信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完善我国信息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应当全面体现信息犯罪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对目前尚无法确定的信息犯罪应尽可能从宏观上加以规范;应当与现行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完整;应有利于维护信息资源及其合理使用,有利于维护用户正当权益,且便于当事人起诉,便于司法机关办案。这样才能为打击信息犯罪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武器,有效地遏制信息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作者简介】
贺曙敏,山东警察学院副研究员;李锡海,山东警察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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