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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与信息犯罪

  

  (四)信息犯罪增多的法制原因


  

  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制与之相适应,法制不健全,对某些犯罪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规制,必然造成犯罪的多发。这些年信息犯罪之所以大量增多,法制不健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1.信息安全法制存在着缺陷。目前,我国信息安全立法力度不够,层次较低,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缺乏一部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法律。现有的法律法规立法规范上有许多空白,且内容宽泛,针对性较差,缺乏可操作性。已有的立法主要集中在部门层级,多是针对本行业或本领域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安全制定的,存在着各自为战、交叉重复、资源浪费等弊病。执法上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执法机构的权责不明确。存在着各自为政、配合不够的缺陷。由于经济利益的关系,对于一些“双重”或“多重”违法行为,往往出现权力交叉、争相执法的现象;而对一些“模糊”行为,则出现互相推脱、无部门执法的情况。二是行政责任体系不健全。我国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规范大多数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法中难免出现行政责任冲突和行政处罚力度不适当的情况。就后者而言,在有关行政处罚中,处罚过轻和处罚过重情况都存在,对同一行为,不同部门的处罚尺度有很大差别。三是缺乏个人责任追究机制。因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对不少信息犯罪轻描淡写地用“交学费”、“下不为例”来搪塞,很少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这就不能不助长信息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2.信息管理机制不健全。从宏观上看,目前我国缺乏一个具有最高权威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也缺乏一个与国家信息化进程相一致的网络信息安全工程规划,监管职责的分工过于复杂,不确定因素很多。因为职能交叉给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带来许多新的问题。现在,大部分网络信息系统(如电子政务系统)都没有能力适时对内部人员的操作进行监控和记录,更无法对非法操作进行屏蔽和阻断。尽管很多信息系统采取了内外网隔离、专用网与互联网隔离的办法,但仍不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内部人员对系统造成损害或机密窃取等问题严重存在,这是造成信息犯罪大量增多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


  

  3.公众的信息安全意识不强。信息犯罪一般没有直接的人员伤害和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失,损失的大都是政府和公司的财产。同时,由于公众对信息犯罪的认识不到位,往往将犯罪分子入侵造成的损失归结于安全防范工作没做好。案件发生后不是急于报案,协助公安机关破案,追回损失,而是对其漠然视之。公众对信息犯罪的漠视和宽容,必然助长信息犯罪分子的气焰,增加信息犯罪的发案率。现在,很多职能部门都存在重使用轻安全的意识,根本不配置专门的安全人员,因而无法及时发现信息篡改的情况。当前迫切需要有专设的部门来及时发现信息犯罪,及时公布通报犯罪情况,以减少犯罪的损失和影响。很多个人信息用户的安全意识也很薄弱,造成其计算机信息被入侵或被利用01不改变这种状况,信息犯罪的数量当然会继续增长。


  

  三、现代化发展背景下控制信息犯罪的对策


  

  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信息犯罪大量增多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猖獗的信息犯罪面前只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只要我们采取有效的对策,信息犯罪是完全能够控制并尽量减少的。这些对策应该包括:


  

  1.积极推进信息化进程,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信息化“孵化”出信息犯罪,这是事实,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要控制和减少信息犯罪就必须延缓或消除信息化。实际上,信息化除了有孕育信息犯罪的负面功能之外,还有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从而为控制犯罪提供物质基础的强大功能。而且,信息化是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是加快我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关键。如何把工业化与信息化结合起来,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今后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因此,大力推进信息化是控制犯罪应有的举措。而推进信息化的核心,是深入开发和大力应用信息科学技术。信息科学技术可把技术要素中的主导方面从资源转换中释放出来并渗透到各个领域,使正在成长的新经济发展动力建立在新知识和信息的基础之上。在信息化进程中,这种新知识将成为比其它任何资源更为重要的资源,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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