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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教学

  

  其次,课程的良好进行也需要整个法学课程体制的适当支持。(1)就课程的时间安排而论,由于本课程需要涉及民法、刑法和其他议会制定法,并将其作为合宪性疑问的对象,因此,似乎应当将宪法学的课程调整到大二下,先修课程包括国内基本的部门法。这与传统的教学思维——宪法学和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一样,宪法学是理论与应用并重的学科,缺乏各部门法基础,就无法有效展开宪法教学。[5](2)为使教材内容与课堂讲授更具对应性,同时解决被调查者在问卷中表达的“课本多数重复”的问题,更好实现宪法学课程的内容独立性,一种以宪法解释学为立场的教材是必要的。


  

  最后,从长远来看,本课程的教学将受到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制约,只有在违宪审查制度活性化以后,以解释学为立场的宪法教学(当然也包括研究)才能够真正获得生命力。在这一点上,法国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史具有可比性。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法国大学法学院的课程也普遍偏向政治制度与政府体制的内容,缺乏法学应有的方法,基本上在1971年结社自由案使宪法审查活性化以后,以解释学为立场的宪法教学与研究才开始真正繁荣。


【作者简介】
王建学(1978-),男,河北承德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感谢厦门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一班对调研活动的支持。
【注释】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77页。
韩大元:《宪法学研究范式与宪法学中国化》,《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参考文献】[1] 这受到了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罗森博格(G. N. Rosenberg)教授的影响,他在2002年曾借富布莱特计划到厦门大学为硕士生开设美国宪法入门,在他的课程中,笔者阅读了大量的美国宪法判例,亲身认识到美国法学院的宪法学课程是如何进行的。
[2] 这种结构受到了笔者的宪法启蒙老师李琦教授的一定影响,笔者曾是李琦教授1998年本科宪法课上的学生。
[3] 班上另有一名同学在私下表示曾出于兴趣阅读了胡锦光教授主编的《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但未填写在调查问卷中。
[4] 不同的被调查者对“难”的理解不一样,背诵的内容多、学习时间和精力投入大、课程本身内容晦涩都可能属于“难”的范畴。
[5] 随之而来的一个有趣问题是,笔者在课堂上带领学生分析了很多部门法的合宪性,如刑法上的死刑是否侵害宪法生命权和人格尊严,劳动法对特定疾病患者的就业禁止是否侵害宪法上的平等就业权,这是否会对学生未来学习刑法分论、劳动法等造成影响,目前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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