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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教学

  

  此系列问题是为探知本课程是否充分地把宪法学从政治学或其他学科的体系中拉回了法学学科体系。对于问题7,高达81.5%的被调查者认为,本课程所授知识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问题,极少数被调查者提供了否定见解,另有小部分选择了不知道。调查结果表明,采用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极有利于在宪法学与民刑法等部门法之间建立联系。


  

  问题8和8.1主要想探明本课程在被调查者看来是否以学习其他法科课程为前提。由于本课程中常涉及到民刑事等法律是否合宪,因此理想的安排是所有(基本的)部门法学习完成之后再开始宪法学课程。相比之下,作为政治学的宪法学则不必硬性作此要求。本问题的调研结果不太理想,因为64.8%的被调查者认为现行课程体制是合适的,只有35.2%的被调查者提出了否定见解。对于选修课程,多数选项集中在民法、刑法、法理学、法制史等,也有一人提出“宪法为根本大法,具备基本公民常识便可入门”。值得注意的是,另有一名被调查者将比较法作为先修课程,这可能是由于本课程涉及到过多的外国宪法判例因而增加了学习的难度。


  

  (五)问题9——宪法文本的地位


  

  宪法解释学的研究和教学在忽视宪法文本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进行的,因此,阅读相关的宪法文本对学习本课程非常重要。笔者在课堂上运用PPT出示过中国宪法的相应条文,以及少量外国宪法条文和国际人权公约,并在课程中建议阅读中国宪法和部分经典宪法文本(如法国人权宣言等)。尽管如此,仍有25.9%的被调查者未阅读过任何宪法文本。但66.7%都阅读了特定国家宪法的部分条文,11.1%阅读了特定国家宪法的全部条文,其中极个别被调查者同时选择并填写了这两项。被阅读的宪法条文主要集中在中国宪法。本问题的答案表明,被调查者没有充分形成重视宪法文本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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