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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司法乱象产生的原因

浅谈我国司法乱象产生的原因


胡波


【关键词】司法乱象;原因
【全文】
  

  中国司法乱象丛生,笔者百思不得其解,偶有心得也支离破碎,近日,读同仁李才凤《中国法律何去何从》一文才茅塞顿开!


  

  略摘其文:从药家鑫杀人案件到李昌奎强奸杀人案再到太原市凶杀案,死刑已经成为中国法律吵得沸沸扬扬的最热门的话题。死刑站在中国法律的门口像一个醉汉似地无所适从,彷徨而不知所归。中国法律在中国社会面前尴尬而僵硬……纵观中国法律,现今世界上通行的法律中国应有尽有,除此外,还有大量立足于国内环境独立的立法存在。中国的立法没有问题,中国的立法是世界级的眼光和世界级的立场,但是,中国立法的超前性与现实中国政治人文环境意识发展的滞后性产生了落差,所以法律的施行出现了问题,所以上述三个案子的死刑问题引发了人们对法律的骚动。司法之问题出在立法与司法的现实落差上。立法是精英化的立法,立法者的意识必然高于普通民众,而司法是半精英化司法,司法者之意识低于立法者的意识,而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那就更低了。这样阶梯式的法律意识必然导致中国法律适用处于混乱的境地,中国法律彷徨而不知何去何从是必然存在的现象。这就是为何上述三个死刑案子在全国引起如此沸沸扬扬之争吵之根源。[1]


  

  对以上观点,笔者深表赞同!仔细思考,又觉:或因该文意指不在“探究中国司法乱象丛生的原因”,故而尚未说尽。


  

  笔者认为,中国司法乱象产生的原因除“立法者、司法者和公众的法律意识阶梯性落差”之外,主要还在于我国司法者的法律素养有精英化、半精英化和平民化三种层次,所以在司法理念、司法追求和司法能力三个方面有巨大差异。


  

  我国司法者的法律素养有精英化、半精英化和平民化三种层次,具体为:


  

  其一,精英化司法者以法学者型、教授型为代表。该群体以法律思维具有前瞻性、司法理念具有国际性和司法追求具有超阶级性为特征。在司法过程中,该群体主张“恶法非法”,极力在个案中弥补法律的滞后性,试图超越现行法律所能提供的“实然正义”,用“应然法”的法律思维为当事人和社会提供“应然正义”。其司法理念和追求不囿于国内政治和阶级观念,不受制于政治家的意图、不迎合领导者的好恶,不站在任何阶级的立场解读法律,唯“正义”是从。以例为证:A.胎儿权利案。某人死于车祸,其妻起诉肇事司机时,为腹中胎儿提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虽然,现行法律坚持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精英阶层的司法者认为:胎儿已有生命,在诉讼中为其设定权利方为正义,此为“以人为本”的精髓所在。故,判令肇事司机赔偿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若干。B.李昌奎案。现行法律未废除死刑,但精英阶层的司法者认为:“以牙还牙、以命偿命”野蛮原始,不足以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为现代文明所唾弃;生命至高,剥夺无益,不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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