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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绿地的权利归属研究

建筑区划内绿地的权利归属研究



——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条

高圣平


【摘要】建筑区划内绿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不可能由业主共有;绿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小区的共有部分,只能由业主共有,但可以在其上设定专有使用权。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能约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规划文件也无权规定绿地的使用权归属。
【关键词】绿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绿地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小区品质的一个关键性指标,为小区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和居住使用过程中所置重,同时作为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地块,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为开发商所竞相追逐,有的开发商在绿地上建造商品房出售而盈利;[1]有的开发商在绿地上修建停车场,通过出租而获利;[2]有的甚至将绿地转卖而牟利。[3]如此而形成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博弈,所谓“绿地纠纷”已成为目前业主维权案例中的主要类型。[4]


  

  《物权法》第73条中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但这里,“业主共有”的是什么:是绿地的所有权,还是绿地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明示”: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划文件,还是其他文件“明示”?“明示属于个人”时个人享有什么权利:所有权,还是专有使用权?如此等等,不无解释的必要。对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七十三条所称‘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这一规定也不无检讨的必要。本文不揣浅薄,拟就此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二、绿地及其权利性质: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抑或其他


  

  “绿地”并不是一个法律上十分严谨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它实质上是整个小区内除建筑物地基以外的全部土地。”[5]本文作者认为,既然《物权法》第73条规制的对象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自应到规划学中去寻找绿地的含义。在居住区规划之下,居住区用地依其功能被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公共绿地、道路用地四种。此处的公共绿地与《物权法》第73条所称的“城镇公共绿地”并非同其含义,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公园、小区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6]由此可见,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是从建设用地的角度来使用的。不过,小区的绿地除了上述公共绿地之外,还包括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但不包括屋顶、晒台上的人工绿地。[7]通常所谓绿地率,即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上述各种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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