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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配合”到“疏离”到“参与”

【作者简介】
吴之欧(1977-),女,汉族,浙江温州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注释】

笔者将“文革”十年也划归在这一时段,但在具体讨论时,几乎是避开了这十年。主要由于在“文化大革命”这一阶段,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制都处于非正常的状况,或者说,并非常态化,使得这一历史时期的现象很难成为本文分析的材料,因而笔者有意地忽略了。
李晓西主编:《中国经济改革30年—市场化进程卷》,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11页。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李路路:《社会变迁:风险与社会控制》,载《中华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12页。
参见1952年《第一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决议》、1954年《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决议》等文件的规定。
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1951年公安部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组织全国犯罪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要求各地本着“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就地取材、自力更生”的原则,组建大量的生产组织。1952年7月中央批准的《第一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决议》中指出:“劳改生产……从经济上看则是属于国营经济性质的特殊企业……”。1954年9月政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进一步规定:劳动改造生产的发展方向是:由省、市集中经营,大力推进农业生产;进行有发展前途的工、矿、窑业生产;组织水利、筑路等建设工程的生产。参见高寒主编:《监狱生产的定位与运行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2页。
参见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的通知(88公发14号)、《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1988公发14号)、《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2000年《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0】13号)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
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参见李晓西主编:《中国经济改革30年—市场化进程卷》,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241页。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于2003年2月28日在北京宽沟召开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会议对第一批试点的黑龙江、陕西、重庆、江西、湖北、上海六个省市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至此,监狱体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虽然早在1991年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就指出“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但真正贯彻综合治理的理念还是在2001年中《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在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均多次提出并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式写入该决定。从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开始被认为是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
转引自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率态势剖析》,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65页。
虽然1983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第一次“严打”,但在此后的1985年至1987年,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的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立案率仍在上升,而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则持续上升;从1988年起,刑事立案率持续大幅度上升,到1991年达到最高值;虽然在1996年开展了第二次“严打”,但自1988年至1998年间,犯罪率都在大幅度增长,并保持持续上升的势头,这还不包括大量的犯罪黑数。参见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221页。
张静:《旧传统与新取向》,载刘军宁等主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6页。
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8页。
梁治平:《市场·社会·国家》,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页。
例如,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确指出:“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当补充;……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辅助农民经营家庭副业,增加个人收入,活跃经济。”1979年2月召开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中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等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198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为了解决劳动就业的突出矛盾,应当允许劳动力在一定范围内流动;劳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能力、条件和兴趣选择工作岗位,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要使个体经济有一个适当的发展。1980年8月,中共中央在《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中提出,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并强调指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都将发挥积极作用,应当适当发展。”参见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0-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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