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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配合”到“疏离”到“参与”

  

  其四,社会结构的调整是企业不同表现的根本原因。


  

  建国初期,国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对民族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步骤,获得了对社会中绝大部分稀缺资源的控制和配置。并且通过进行创设“单位”和“人民公社”这样的制度安排形成了一种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结构。[17]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各类不同的社会组织被整合在“单位”和“人民公社”之中,与国家机关一样,构成了国家向基层延伸的行动触角。也就是说,在那个时期,任何处于国家控制之外、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已经不复存在。


  

  这种总体性制度虽然从形式上看十分完美,但在实际运行中却遭遇诸多的困难,因而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实行了将近三十年的统治之后,国家开始有意识地“退出”[18]。国家的“退出”行动一方面通过推行“政企分开”等措施,使大量的国有企业逐渐成为一种纯经济性的组织,从而将政府部门从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经济事务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国家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方针,[19]允许、支持和鼓励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有益的补充。正是在这个社会结构的转变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犯罪更多地是一个社会问题,应当寻求社会的解决方案。于是,国家必然会放弃以刑罚为主要应对犯罪策略的传统的、单一的方式,而将转向细密并且多元的新型反应措施。而企业参与各种犯罪治理活动也是其中的一种表现,这意味着国家尝试着将部分刑事司法权力移交(还)给社会,采取借助多种社会资源、结合刑罚与非刑罚的多种措施共同应对犯罪现象,试图整合全社会力量构建统一的反犯罪战线。


  

  最后,历史总是螺旋式前进,创新是在传统的基础上产生的。


  

  历史的发展总会在我们目前呈现出一幅幅似曾相识的历史图景。改革开放前,企业作为国家的行为触角,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防控犯罪活动之中。三十多年后,当企业组织在国家刑事政策视野再次显现时,企业组织又一次地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和功能。在第一阶段中企业内部存在着大量防盗队、防护队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第三阶段里,社会中又再一次地大量出现各种巡逻队、咨询服务公司和保安公司等组织形式。


  

  可以说,这两个时期,企业在犯罪防控进程中的角色地位存在着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也应该看到,在第一阶段,企业只是作为国家组织的一部分融合反犯罪斗争之中,承担着无限的社会职责,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而在第三阶段,企业更多地表现为一个独立主体参与到国家反犯罪统一战线之中,为国家行为提供有益的补充。由此可见,虽然从形式上看,企业参与呈现出相似的场景,但绝不是对历史的简单复制,而是在企业获得独立自主地位之后对自身责任的反思,是对第一阶段社会职能更高层面上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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