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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配合”到“疏离”到“参与”

  

  其次,国家对企业在犯罪治理中发挥积极效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现代国家被视为社会变迁背后当然的推动力量”。[16]从建国以来几十年里企业组织在刑事政策中角色变迁可以发现,企业组织在每一阶段中的地位变化和作用发挥都与这一时期国家的态度密切相关。在上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中期这段时间里,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国家的一个代理人,广泛而深入地投身于各种犯罪抗制活动中,在犯罪治理中扮演主动角色作为对国家支持的积极回应。但在改革开放后至上世纪末的较长一段时期里,“政经社合一”的社会结构不复存在,国家高层迅速地摒弃了旧有的犯罪治理方式,却矫枉过正地忽视了企业等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导致企业组织疏离于抗制犯罪进程之外。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开始大力倡导和谐社会,主张企业社会责任的复归,从而促进了企业这种高效率的组织形式在防控犯罪活动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从上述历程可以发现,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社会中的国家一直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因此,企业的行为取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需要。从这一角度来看,企业在犯罪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往往取决于国家和政府的态度。当国家重视时,企业组织就能发挥较大的能动性;而当国家一度忽视,其积极性又会相对消沉。也就是说,国家的支持与推动对于企业在犯罪抗制进程中发挥积极效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其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参与犯罪治理的内在动力。


  

  国家的推动固然是企业参与犯罪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不可否认,这毕竟还是外部动力;而企业自身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与强化则是其积极参与抗制犯罪活动的内在动力。


  

  在改革开放前,企业不过是国家的一个组织部分,承担大量的社会职能仅仅作为完成一种政治任务。但在改革开放后的二十余年中,由于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企业日渐从国家组织中独立出来,追求经济效益甚至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目标,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造成企业参与防控犯罪活动的内在动力逐步地消减。直到近年来,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国家、企业与社会和谐共存的意识形成,“打击犯罪是社会共同的责任”的犯罪抗制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形成了企业积极参与反犯罪进程的内在动力。可见,正确认识国家—企业—社会的关系,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促进企业在犯罪治理中不断发挥功能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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