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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兄若父”侵权法

“长兄若父”侵权法


陆通


【关键词】侵权;无过错责任;过失相抵;无过失补偿;强制保险
【全文】
  

  救济民事损害的法律像一个家庭,这个家庭中没有父亲,所以持家的重任就落在了最年长的侵权法的肩上。他在自己成家立业的同时,还要担负起照顾“无过失补偿”这个年幼的弟弟的责任。


  

  由于辛劳与拮据,侵权法的裤子上逐渐有了一些破洞,最大的破洞在屁股上,叫“无过错责任”。另外,由于长期的劳累,侵权法还经常出现幻觉,这个幻觉叫“过错相抵”。


  

  无过错责任这个破洞是这样弄出来的:


  

  字面上的歧义。无过错责任的“无”字,其含义是“没有”呢?还是“不以(过错为要件)、不考虑(过错)、不论(过错有无)”?好像理论上的通说是后者,但这个通说与“无”字“没有”的日常含义差距太大,比较牵强。例如,司法实践中,会有老百姓问法官:“你判决书上写的是无过错责任,那为什么还判我赔偿呢?”于是,法官不得不做解释,而法理上的东西又不是那么容易解释得通,也不是那么容易让老百姓理解的,就有一些误会。所以,通说并不通俗。


  

  推理过程的瑕疵。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原告无须证明被告过错。然而一旦被告辩解:“原告也有过错,我要求过错相抵”,这时,原本不需要分析过错的推理过程被迫又回到分析过错的推理过程。虽然原告过错的有无及其比例要由被告举证,但客观上也不得不重新比较原告过错与被告过错的大小,不然无法进行过错相抵。由于原被告混合过错的情形并不在少数,所以看似简单的推理过程实际并不简单。原告时常有被涮的感觉。因此,这种推理在简洁程度上是有瑕疵的。


  

  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在过错相抵的情况下,是继续适用无过错条款加过错相抵条款呢?还是转而适用过错条款加过错相抵条款呢?如果是前者,则显得比较“混搭”;如果是后者,则又出现了前面“无过错”、后面“有过错”的矛盾。


  

  过失相抵的幻觉是这样给弄出来的:


  

  过错相抵本来就是个伪命题。在过错责任中,被告本来就是按照其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过错程度多大就承担多大的责任。这里并没有相抵的问题。如果被告的过错对于损害结果来说占80%的比例,那就按照80%赔偿就好了。原告自己承担的20%是过错比较的结果,而非过错相抵的结果。对于最终责任承担比例来说,这里无所谓“相抵”。另外,“过错比较”在逻辑上显然不能等于“过错相抵”。在实际上被告有过错的无过错情形下,与前面一样,也不存在“过错相抵”。无论哪种情形,经过比较,有多少算多少好了。这种理解与“原因力比较”理论相吻合,更具理论亲和力。力大小的比较不必然是力的相互抵消。因此,所谓“过错相抵”不过是个杯弓蛇影的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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