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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司法对策

  

  (二)应当确定共有部分的范围


  

  共有权的客体,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在《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范围的规定中仅提到了两部分,不够完全,司法必须进行补充。司法应当确定的共有部分的范围是:


  

  1.建筑物本身的共有部分


  

  按照学理和立法例,建筑物本身的共有部分应该包括四个方面:(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包括支柱、屋顶、外墙和地下室,等等,主体的整体构造部分。(2)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包括楼梯、消防设施、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还有仅为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楼层的楼板、间壁墙等,这是仅对两家进行隔离的共用部分。(3)建筑物占用的地基的使用权,归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4)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的共用设施、公益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地上地下的共有物,还有水电、照明、消防、安保等配套设施。


  

  值得研究的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楼顶空间的归属问题。高层建筑的商品房销售,最高层的下一层(次最高层)价格卖得最高,而最高层房间(即顶层)的价格就低多了,也不好销售。开发商把顶层空间卖给顶层的业主,业主可以建造空中花园独享,开发商可以变滞销为畅销,是一个“双赢”的局面。但是,楼顶空间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范围,除了专有部分以外,其他的都是共有的,楼顶空间当然也是共有的,因为专有权的实像就是最后粉刷表层,超出最后粉刷表层的顶楼楼板都是共有的,在其上面的楼顶空间当然更是共有的。那么,为什么开发商就能把楼顶空间卖给业主呢?这是侵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


  

  2.确定的共有部分


  

  确定的共有部分包括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


  

  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性质,尽管有争论,但是性质是明确的,当然是全体业主共有。还有道路的问题,也是确定的共有部分,几乎没有争论。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绿地当然也是区分所有人所共有。但是存在的问题是窗前绿地的归属问题。现在通行的办法是将一层不好卖、价格低的房子在出售时赠送窗前绿地,业主可以拥有自己窗前小院和绿地小院,成了自己的独立空间,这样一层的房子就好卖了,价钱也高了。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绿地都是共有的,为什么开发商就能将窗前绿地赠送给业主呢?假如就是赠送给一层的业主了,使它变成与最好的、价格最高的房子的价格一样了,变成最好卖的了,实际上是开发商拿了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的绿地自己赚钱。这样一来,一层的区分所有人高兴了,开发商也高兴,但这个“双赢局面”是建立在全体区分所有人牺牲的基础上的,损害了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利益。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绿地包含三个权利:一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绿地使用的土地是国家的;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三是绿地的所有权,就是植被的权利,是全体业主所有的。开发商把窗前绿地赠送给一层业主,实际上等于把绿地这一部分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和草坪的所有权都给了一层的业主,实际上一层的业主和开发商共同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


  

  窗前绿地以及楼顶空间都是共有权的客体,都是共有部分,其性质是确定的共有财产。如果对窗前绿地、楼顶空间的权属发生争议,区分所有权人如果起诉开发商,起诉一层或者顶层的区分所有权人,应当判决胜诉。因为这是确定的共有部分,不是花钱就可以买来的。窗前绿地和楼顶空间的处分权在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如果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作出决议,说窗前绿地、楼顶空间就归一层或者顶层的业主,那么这个决议就是有效的。但是假设一个区分所有建筑物有100户区分所有权人,除去一层和顶层的10户,其余的90户会作出这个决议吗?大概不会。


  

  3.不确定的共有部分


  

  不确定的共有部分是会所、车库。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会所问题,应当按照《物权法草案》规定确定:开发商如果能够证明其拥有所有权,会所就是开发商的;但如果开发商不能证明属于自己所有的,就是共有的。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车库问题很复杂,也很重要。当代的城市生活是汽车生活,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必须有足够的停车位。有些国家的法律都做这样的规定,有的甚至规定两居室的建筑单位必须建有一个停车位,三居室的建筑单位必须建有两个以上的停车位。另外,当代社会的反恐、防空都极端重要,如果把地下停车位分给每一个人,都享有所有权,到防空、反恐需要用时,避难就会出现问题。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明确规定地下停车位不能分给个人所有,永远不应当单独设定所有权,但也不应该归开发商,而应该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在此基础上再设定专有使用权。因此,车位是不确定的共有部分,也就是总体上是共有的,但是还要设置专有使用权或者设置租赁关系,为区分所有权人所使用。车位设置专有使用权要交付费用。同时还要交管理费。这种交费应当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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