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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观念的冲突与法律协调(上)

  

  点评


  

  审理本案的二审法官认为,此案看似夫妻扶养义务之争,实际上是“家庭冷暴力”引起的婚姻纠纷,而“家庭冷暴力”就是配偶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表现。


  

  近年来,研究家庭暴力,其中很多学者主张其中包括冷暴力,但是,根据《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大概不能作出这样的解释。我欣赏本案的判决,理由在于法官在论述判决理由的时候,认定“冷暴力”的实质是配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我是不主张家庭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冷暴力与家庭暴力之间最起码的是结果有异,家庭暴力侵害的是人身,而家庭冷暴力违背的是配偶义务,相差甚远。对此,法官的诠释值得重视。


  

  8.亡妻配"阴婚"索赔获抚慰


  

  ――荒唐的侵害尸体权利的侵权案


  

  2005年3月10日,河南省林州市某村49岁的村妇常某在村边洗菜时不慎落水身亡,其胞兄常甲带娘家10多人当即将尸体拉走,并以抢救不及时为由,要求常某的丈夫郑某出款6000元方可领回尸体。郑某因不同意拿钱而未能将尸体拉走。几日后,常甲等人在未通知郑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常某的尸体火化,并由常某胞弟常乙签字后将骨灰领出。后二常将骨灰交由魏某,与其亡兄的骨灰合葬配了“鬼妻”,魏某支付了常某娘家人现金5800元。郑某怒上法庭讨要亡妻骨灰。林州市法院认为,三被告在死者配偶郑某不知情法情况下,将占有尸体并将尸体火化,将骨灰交由第三人处置,侵害了原告对其妻骨灰的埋葬、祭祀、管理的权利。鉴于常某的骨灰已与他人合葬,如若挖坟掘墓,有悖当地民众共同遵守的民俗,因此,对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郑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


  

  点评


  

  死鬼配阴婚,多么愚蠢的行为!


  

  我选择这个案例,倒不完全是在于这一点,而是要说明死者尸体或者骨灰的属性和处置规则,这正是我近年来研究的课题。人死后,其尸体或者骨灰理应得到保护,是毫无疑问的。本案法官对此说明极是。但是,它是何种属性?权利的性质如何?均值得研究。我认为,死者的尸体以及骨灰的性质为物,其权利为所有权。尸体和骨灰的所有权归属于其近亲属所有,他人没有权利进行支配。明确这一法律属性,对于本案的侵权性质的观察则更为简捷,就是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尸体以及骨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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