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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观念的冲突与法律协调(上)

  

  选择本案进行点评,主要有两点特别:一是应当如何对待事实婚姻,二是如何对待同居这种准婚姻关系。


  

  第一个问题没有问题,本案的双方同居13年,生育两名子女,构成事实婚姻,法官的判决没有问题。问题是,本案的当事人之间如果不具备“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同居”的条件的,是不是就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那么又该怎么办?


  

  第二个问题我呼吁多年,立法应当承认同居的准婚姻关系,否则发生争议没有办法和规则解决。按照现在的政策,既不承认事实婚姻,又不承认准婚姻关系,发生争议之后,真的让法官无法处理。立法应当认真考虑,对本案提出的问题作出反应,不要让法律空白长期存在下去。


  

  5.妻染夫病理应赔偿


  

  ――夫妻间传染性病的侵权赔偿纠纷案


  

  张女士与长其1岁的赵某经3年恋爱后,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数月,赵某即外出打工,每年仅回家数次,张女士也一直未生育子女。2004年8月,赵某回家对妻子说自己患了性病,让妻子也去医院检查。经查,医生告知张女士已感染尖锐湿疣性病,张女士顿觉如雷轰顶。从此,张女士不断寻医治疗,但至今仍未治愈,生活非常痛苦。2005年9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女士表示同意,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也没有分歧。张女士提出自己被丈夫赵某传染上性病,今后仍需治疗,要求赵某补偿2万元,但赵某仅同意给付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将性病传染给张女士后,给张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赵某存在过错。张女士身患性病,仍需继续治疗,赵某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令赵某给予张女士1.5万元经济补偿。


  

  点评


  

  夫妻之间传染性病,性质是什么?本案虽然判决一方给予另一方以经济补偿,但是没有说清楚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也是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因此,我在赞许本案的判决之余,略有一点点遗憾,就是没有明确地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


  

  夫妻之间发生侵权行为,最典型不过的是家庭暴力和违反忠实义务,前者侵害的是人格权,后者侵害的是身份权。丈夫自己感染性病,又传染给妻子,无疑构成对妻子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如果双方继续婚姻关系,对方也不追究其侵权责任,自无争议就好,但是无论离婚还是保持婚姻关系,只要一方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法律都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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