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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

  

  笔者对该学者的前述逻辑大有疑问。在笔者看来,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未必创造出更多的合法交易或加速经济流转。如所有权人回复其物而不用,很难说加速了经济流转;债权人回收贷款以赌博,更难谓增加了合法交易。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并不导致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因为权利人虽未利用自身的资源,但在该权利实现前,义务人一直利用着本属权利人的资源,何况,在该学者看来,相对于权利人利用资源,由义务人利用资源能“更充分地发挥资源利用效率”。也许,该学者的真正寓意在于:权利人能名正言顺地利用资源而不用,义务人虽为利用但因“师出无名”而不能“放开手脚”,终致资源“部分”闲置和浪费。然而,为避免资源如此“部分”地闲置和浪费,本有权利人回复自主利用与义务人取得资源两种选择。而在“权利上的休眠者”醒来并主张权利时,时效制度强使义务人取得资源,显然建立在“由义务人自主利用资源比权利人更有效率”这一认识基础上。日本学者的“相关关系说”似乎对该认识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该说认为,在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相对于“权利上的休眠者”,勤勉的义务人对权利客体拥有更为实质的利害关系。在所有物返还的情形,“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其对权利客体之利害关系已相当稀薄。相反,作为表见权利人的占有人,却在该客体上存在很强的实质利害关系,保护后者显然更为妥当。”{13}在债权请求之情形,“在即使不行使权利也不会出现生活上的困难,并因此不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和本来就穷困潦倒,一直靠借款度日,已经不能偿付且为日益增加的损害赔偿金所累的弱小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上,潜在的社会政策也是保护后者。”{12}175-176亦即权利人对权利客体漠不关心,义务人对权利客体爱恋有加,使权利客体归属于义务人体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资源价值。


  

  笔者认为,“相关关系说”以权利人的“休眠”与义务人的“勤勉”、权利人的“冷漠”与义务人的“热情”对比,与客观事实状态未必吻合。因为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可能是出于对义务人的宽容,而义务人长期不履行义务通常表现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即便前述对比能够成立,显然其仍以对权利人、义务人的道德评价为出发点,然而,将该道德评价与效率勾连起来,以保护义务人更有效率为由剥夺权利人的权利,让本已因疏于履行义务获益的义务人获得更大的利益。法律以道德评价为原点,经由效率的解释导致了更为严重的不道德,难道还能将效率作为时效制度万能的免罪符吗!


  

  (四)时效旨在不保护“权利上的休眠者”以敦促权利人行使权利?


  

  “权利消减”时效构成的另一项正当化根据在于,将时效作为警醒权利上的休眠者、敦促其尽快行使权利的手段。该认识在学界似有发展为“公理”之势。然而,敦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思想与私权的本质和私法自治的性格不相吻合。因为,权利是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自由,在不损害社会和他人正当、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决定行使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甚至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乃其支配自由的当然内容,“在权利上休眠”也是其权利固有的权能,外界实在没有理由惊扰权利人的“美梦”。事实上,唤醒“权利上的休眠者”并敦促其行使权利不仅违反权利的本质、背叛私法的品性,而且也与现代社会对义务人的慈悲立场背道而驰:在权利人怀抱宽容、出于对义务人的怜悯而“怠于”行使权利时,敦促其行使权利无异于摧毁了权利人那份高尚的同情心,使法律社会沦为缺乏关爱的荒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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