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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张泉


【摘要】我国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设立已近60 年, 且鲜有变化。这个在设立之初就存在诸多问题的制度,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及国际潮流, 亟待完善。本文论述了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对其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的介绍了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定,包括它的特征、时间、范围、除外责任及实行。第二部分对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提出分析,论证了该保险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并对其与理论和实践相冲突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国外铁路和国内其它交通行业的旅客运输保险的规定介绍。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建议。增设承运人强制责任险和改革旅客意外伤害自愿险,建立两险相协调的铁路旅客运输保险体系。此外,为了保证受害旅客得到及时救助,由国家设立铁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全面保障旅客的人身权益。更应当从小处做起,完备列车医疗条件和救助条件,及时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
【关键词】强制保险;保险自愿;承运人责任险
【全文】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铁路运输在我国交通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相比其他交通工具,火车具有方便、安全和经济的特点,因此成为旅客优先选择的交通工具之一。然而铁路运输同样是一种高风险交通行业,存在着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近年来动车组、磁悬浮列车、高速铁路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带来的高风险因素更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作为旅客受损获赔的重要方式,在设立之初就存在诸多问题,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早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如何确保铁路旅客人身受损时能够及时全面得到赔偿己成为保护铁路旅客利益的重要挑战。本文期望能够为完善国家铁路旅客运输管理,保障铁路旅客的自由选择权和及时获赔权及规范国内统一交通行业的旅客运输保险制度提供一些建议和启示。


  

  (二)研究方法


  

  目前,国内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检讨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合法性以及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与实践规范相冲突的问题上。这些研究多是从强制保险的法律法规的理论上研究,对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处理及设置强制责任险的理论基础并未深入涉及。相比之下,国外铁路旅客运输保险情况则主要与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相配套,多从对承运人的资格能力审查及监督管理来保障旅客利益,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协调,建立完整的法制体系规范铁路运输行业。


  

  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保护铁路旅客利益为出发点,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国内航空、海运、道路运输中的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相比较分析;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分析上世纪的历史现状与当今社会环境的变迁,加上图表的解说功能,扩充了铁路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提出增设铁路承运人责任险的建议,并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最后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得出结论。


  

  (三)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如下:


  

  绪论。先简单介绍本论题的研究背景与目的,其次则论及本论文的大致研究思路和结合相关的学术资源进行本论题的讨论,最后说明论文的整体结构并对各章主要内容作出介绍。


  

  论文主体。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的介绍了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定,包括它的特征、时间、范围、除外责任及实行。第二部分对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提出分析,论证了该保险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并对其与理论和实践相冲突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国外铁路和国内其它交通行业的旅客运输保险的规定介绍。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建议。增设承运人强制责任险和改革旅客意外伤害自愿险,建立两险相协调的铁路旅客运输保险体系。此外,为了保证受害旅客得到及时救助,由国家设立铁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全面保障旅客的人身权益。更应当从小处做起,完备列车医疗条件和救助条件,及时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


  

  二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一)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1强制保险的概念


  

  强制保险的产生与现代社会责任保险功能的扩张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强制保险按其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保险可以分为商业强制保险和社会强制保险,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定的义务主体必须投保某种险种,特定的义务主体必须开办相应的险种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强制保险仅适用于保险法的强制责任保险,一般仅指发生在商业保险领域的保险,是国家为了贯彻责任保险领域的基本保险政策,以“社会保险”的强制属性为基础,要求某些特殊的主体和行业必须投保而由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的一种强制责任保险。[1]本文铁路旅客意外强制保险也是从狭义的强制保险方向研究。


  

  2我国强制保险制度的特征


  

  在我国,强制保险或者类似的概念主要出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甚至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有强制保险的相关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运输管理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强制保险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强制保险依据的法定性。在我国,强制保险的设定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强制保险的范围必需由国家依法规定,以保证个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尽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还存在着强制保险规则过于简单、立法效力存在缺陷、部分强制保险的定位存在瑕疵等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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