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要物合同立场的比较法考察及其启示

  

  (四)关于要物合同类型的讨论及其他相关讨论


  

  1.关于要物合同类型的讨论


  

  (1)赠与是否要物合同的争论。赠与是要物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讨论在新《合同法》颁布后火热起来。1984年以后1999年以前,通过中国期刊网可搜索到的明确探讨赠与合同性质的文章只有4篇。1999年以后,相关讨论文章明显增多。明确讨论赠与合同性质的文章已有15篇。


  

  赠与在我国内地很早以前就被视为要物合同。原因可以归结为《苏俄民法典》的影响。必须说的是,赠与在罗马法上从来不是要物合同。《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传统。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民法将赠与规定为要物合同似乎是开创性的。我国自《民法通则适用意见》规定自然人间的赠与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以来,学界就对赠与到底是要物的还是诺成的展开了持久讨论。笔者从何秉群先生对1986—1997年间的学说总结中了解到形形色色的观点。比如赠与为诺成合同说,赠与为实践合同说,折中说。后者又包括客体折中说即动产赠与是实践合同,不动产赠与是诺成合同;主体折中说即公民间的动产赠与是实践合同,非公民间赠与为诺成合同[24]。显然这其中前者是纯理论立场,后两者带有一定的解释学意义。


  

  如果说对赠与的性质解释上的混乱是《民法通则》及其适用意见规定的简陋造成的,1999年《合同法》却因它使用的措辞带来了学界的争论。陈小君与易军两先生合写的《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总结了该法颁布后紧接的两年间学界的讨论盛况。在该讨论中仍有实践合同说、诺成合同说、折中说。只不过后者只有合同类型区分说了,即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属诺成合同[25]。


  

  令人欣喜的是,新《合同法》颁布终于引来了赠与合同性质立法价值的探讨,比如1999年李盾的《我国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探讨》[26]、2001年前引陈小君的文章、2002年孙晓与赵志毅合写的《论赠与合同的性质及其适用》[27]。


  

  (2)其他合同是否要物合同的争论。传统上的使用借贷、寄托在争论范围之列,前文已隐约提到它们了,但它们没有什么新鲜的东西值得细说。需提起的是学界探讨的信托、行纪是否要物合同[2],提存性质如何[28],存款合同的性质如何[29],停车合同的性质如何[30],代物清偿的性质如何[31]。


  

  2.关于要物合同的其他讨论


  

  涉及要物合同的其他讨论至少表现为关于交付本身的性质的研究在物权行为理论领域得到了开展。李庆海先生在1999年提出了物权行为“二象性”理论,使物权行为区别于要物行为[32]。


  

  尔后,朱庆育先生认为交付在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中性质不同。关于负担行为中的要物行为,他主张诺成化,将交付视为债法义务的履行行为。关于处分行为,他认为其中的交付并非独立于当事人意思之外的事实行为,而是能够负载占有或所有权移转合意的法律行为,否定了处分行为中要物行为的存在[33]。


  

  (五)小结


  

  我国内地学界关于要物合同是什么,长时期的集中于“要物”本身到底指交付标的物还是亦包括完成其他给付上,以及“要物”究竟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上。但这不过是一个可以穷尽的排列组合。后来终于有人对“要物”要求的“交付”本身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讨论。我国学界还偶尔有人把注意力放在要物合同的“合同”上,认为它不是合同,但此说没有得到什么回应。


  

  关于要物合同不是什么,即要物合同区分于其他合同,新近的观点终于认识到要物合同与要式合同一样与诺成合同相应。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可能反过来准确认识要物合同是什么,它以合意外要素作为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


  

  在整个的学说发展过程中,关于要物合同存在理由的说明差不多一直没有进展。主流的看法似乎一直是因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使然。新近才有人对合同的无偿性质决定了合同的要物性进行了深入探讨。比较而言,废除要物合同或将交付视为要物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见解似乎目前声音最高。


  

  关于要物合同具体类型的研究,研究者要么停留在对法律规定的解释上,要么只是讨论某具体合同是否要物合同。这反映了他们对某种合同是否要物合同的背后原因的关注实在不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