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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软法规范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软法规范的实施现状及其原因


  

  (一)实施现状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软法规范主要集中在相关制度的宣示、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的明确、国家及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各方面发展的帮扶义务等方面。从当前的实施状况来看,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进一步深化,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在如下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①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快速增长;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③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明显改善;④少数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⑤民族自治地方教育水平显著提高;⑥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⑦民族自治地方对外贸易和旅游业迅速发展[19]。从此可知,虽然充斥着大量的软法规则,但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仍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却也体现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硬法规范的实施情况要明显优于软法规范的特点。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国家机关构成、职权等相对较“硬”的条文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各类各级民族自治地方都已经按照法律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组织机构体系和相关制度,体现出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极大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以鼓励、宣示、引导为代表的软法性条文却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到了一定的阻力,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也较为普遍。如国家对于特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定向扶持资金被层层截流,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倾斜、帮扶承诺兑现有限,《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要求的针对重要问题的相应地方立法迟迟难产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延滞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和发展,降低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程度和效率。


  

  (二)造成当前相关软法规范实施现状的原因


  

  同处于一部法律之中,为何软法与硬法的实施效果差距如此之大?究其原因,概有四点。


  

  首先,这是由软法规范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法律的根本性特征之一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实施,这是通常意义上法律的权威性得以建立的基本前提。但是,软法却以完全排斥直接的国家强制力的姿态出现,并将其视为自己与传统法律之间的本质区别所在。虽然这种特征能否足以反驳“软法非法”的诘难尚有争议,但实际情况却是,软法的非国家强制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削弱了其权威性。这一点在国家制定法中的软规范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实质上,国家制定法中的软法规范虽然是软法范畴的应然构成要素,但却一直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甚至不被一些软法论者所承认。其本质原因就在于,软法的非国家强制力和制定法的国家法背景很难在它们的主要交集--“制定法中的软法规范”上真正实现有机地协调与并存。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软法规范的实施状况欠佳,很大程度上是由软法自身的性质所导致的。


  

  其次,客观条件的限制是软法规范失灵的诱因之一。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软法规范一般集中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发展上,而硬法规范则集中在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结构、体制的问题上,这就使得两类规范的实施基础体现出巨大的差异--相比较硬法规范的领域而言,软法规范在实施层面上要极大受制于相应民族自治地方自身基础、条件等客观因素的作用。事实上,我国绝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处于发展基础薄弱、发展条件有限的状态,而这些不利情形又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相当一部分软法条款实施的重要前提。因此,客观条件的限制极大滞后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软法条款的整体实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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