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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若干关键词的英文翻译

  

  具体行政行为,有译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action[20],有译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action [21]。前者更通行,而且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重在强调适用对象的特定性而不是内容的实在性,用前者更好。行政不作为,administrative inaction。


  

  行政处罚,译为administrative penalty 最精确,也最为广泛接受[22]。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23]稍逊,因为punishment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家长对孩子的惩罚也可以说punishment。administrative sanction过于笼统,可以作为行政制裁理解,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disciplinary sanction)。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时,译为administrative licensing[24]。相应地,《行政许可法》译为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Law。行政机关所颁发的行政许可,可以译为administrative license,也有的译为administrative permit,前者更好。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就把行政机关的permit、certificate、approval、registration 等等都称为license。相应地,“暂扣/吊销许可证”就是suspend/revoke administrative license。


  

  行政强制,中国学者多译为administrative coercion[25],也有的主张译为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在英文中更常用,但它的含义比中国的行政强制要宽泛:除了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实施都可以称为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而在中国,行政强制只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相比之下,administrative coercion似乎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行政强制措施,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26]更突出其行为的强制性,似乎比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measure[27]好。行政强制执行,译为administrative execution较好,execu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也行。在英文中,execution就是实现法律行为具体确定的权利义务,而且通常伴有强制;administrative execution的说法也能够成立[28]。Administrative coercive execution语义重复,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enforcement[29]略显含糊。


  

  行政裁决,有的译为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30],也有的译为administrative ruling[31]。在中国,行政裁决多指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的活动[32],学理上更是如此。由于英美国家在观念上不存在一套独立的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的制度,行政裁决的翻译相当困扰。尤其是,依照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定义,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泛指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外、作出最后决定的行为,《布莱克法律辞典》也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来定义它的,用它来翻译中国的行政裁决容易误导美国读者。但考虑到英国的行政裁判有时也称为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33],而且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性质与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有契合之处,翻译成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仍是可以接受的。当然,不管使用哪一种译法,都需要作些说明。


  

  进而,“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可译为administrative penalty decision或者decision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前者更简洁,可以避免在一句话中出现多个of的尴尬。


  

  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直译是administrative subject[34]。这是个非常中国的学术概念,三言两语讲不清楚,而且在外国法中完全陌生。一些大陆法国家有类似概念(如德国Verwaltungstraeger),但其含义与中国区别很大[35],不具有借鉴意义。用Google检索administrative subject,头10页几乎都是中国学者自己翻译的。就是最接近大陆行政法学的海外华人学者,也避免使用这个译法。除非专门探讨“行政主体”的概念,建议尽量不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境使用下述关于行政机关的译法。


  

  行政机关通常译为administrative organ[36]。这个中国法律里最为常用的固定词之一,在英文中的用法可谓五花八门,例如administrative agency、administrative body、administrative authority、administration、bureaucracy等等。但这些概念与中国法律中的“行政机关”都不完全对应。其中,administrative authority、bureaucracy和administration都比较笼统,可以用来总称行政当局;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可以指称行政权力,administration还可以用于一个行政机关的名称。Administrative body 含义宽泛,似乎不够正式。Administrative agency (或者agency)在英语世界中广为使用,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被赋予了宽泛的定义,也最接近中国的“行政机关”;但中国的行政机关还包括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的各级人民政府,与通常所理解的agency稍有区别。在一般文章中,可以根据情境分别用上述词汇来指称;在翻译法律条文、司法判决等正式文体时,建议译为administrative organ。这个词组在英语中也不常用,但仍然可以接受。首先,行政机关的概念在中国法律中非常基本,而且含有特定的政治哲学,很难替代。其次,该词不失简洁明了,一些海外学者也能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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